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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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8500097020160003
  • 成文日期 2016-03-02
  • 发布日期 2016-03-02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教育局
  •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城市的创新发展需要大量高层次人才支撑和先进科技驱动,而高校拥有大量的人才和科技资源,是一个城市的名片,也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助推器。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是青岛市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助推青岛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科教融合、创新高教体制机制、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路径。通过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青办学,能够提升青岛创新活力和人才聚集能力,促进青岛高等教育多元化、国际化,打造科技和人才新高地,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意见》中指的“高等教育机构”如何界定?

      本《意见》中的“高等教育机构”指由国内外高校举办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技术转化、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的机构。主要包括校区、分校、研究院、研究生院、二级学院、国际化人才基地、技术转移中心、创业实习基地等机构。重点引进以研究生层次培养为主体的办学机构。

      三、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有什么条件?

      为了提升青岛的科教水平,本着优中选优的思路,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大学原则上应为国家 “985”“211”工程大学或国内专业排名前5名,境外大学原则上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

      四、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引进有什么要求?

      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可以举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大学,也可以举办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或研究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五、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都提供哪些政策支持?

      《意见》确定了资金、土地、配套服务、一事一议四方面的支持政策。

      一是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给予补助,其中,对引进的非独立法人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以后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2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对引进的独立法人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以后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最低补助标准部分,超出最低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区(市)财政负担。

      二是对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青举办校区或分校的,划出专门区域并预留500亩至3000亩建设用地;对设立研究院、二级学院等二级办学机构的,根据需要预留相应面积的用地。

      三是给予建设用地、人才公寓、房屋租赁、税收减免、机构设置等优惠政策,并提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配偶落户等配套服务。

      四是引进在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对我市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六、如何申请补助经费?

      1.高等教育机构正式运行以后,可到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相关区市政府,根据该机构的建设方案及绩效,提出支持措施和资金支持额度,并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和资金支持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

      3.资金支持意见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同意。

      4.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年度下达项目立项文件,拨付专项资金。

      七、引进的高教教育机构已申请补助经费后,是否还可享受其他补助政策?

      对建成后正式运行的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凡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科研项目、学科建设等方面扶持政策的,优先予以支持。

      在引进高等教育机构的同时引进高端研发机构的,经认定符合青岛市高端研发机构引进条件的,由市政府给予青岛市高端研发机构引进专项资金支持。

      通过引进高等教育机构来青的高端人才,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的,享受同等的奖励和支持政策。

      八、各区市政府在引进高等教育机构过程中要发挥什么作用?

      根据苏州等地引进高校的经验,以园区为主体,采取园区引进模式,依托区市和园区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利于项目快速落地运行,有利于各方面政策和资源的整合,有利于推动产学研合作,服务区域产业发展。

      根据我市各区市及功能区的情况,市政府要求,西海岸经济新区、高新区、蓝色硅谷要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划布局高教园区或科教园区,每个园区至少新增4所以上高等教育机构;崂山、城阳、胶州、即墨、平度、莱西每区市至少新增2所以上高等教育机构。

      九、在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方面有什么政策规定?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高等教育。《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青政发[2014]10号)指出:“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财产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民办教育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青教通字[2015]91号)规定:“对民办教育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 1-3年。贴息资金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两级分别负担。”“各级财政对符合规定的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一次贷款给予贴息,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对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建设模式和办学机制方面有什么要求?

      引进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要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的多元发展格局。

      在建设模式方面,鼓励相关园区和区市为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无偿代建校园基础设施,实施“交钥匙工程”。

      在办学机制方面,鼓励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公办、民办、国有民办、混合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采取合作办学、垫资办学、租赁办学、独立办学等多种办学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创建。

      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需要可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在青岛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十一、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在专业和学科方面有什么要求?

      根据青岛市产业发展趋势和对人才、科技的需求,青岛市引进高校的学科专业应体现“蓝色、高端、新兴”的战略方面,重点面向一些重点产业和紧缺人才,主要包括战略新兴产业、海洋产业、高端服务业等。如: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船舶海工、航空经济以及文化影视传媒、商学、财富金融管理等领域。以期更好为服务于我市产业转方式、调结构等经济发展需要。

      十二、如何对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考评?

      建立对高等教育机构在青办学机构的跟踪管理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青岛市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按照其在青办学机构上报确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和建设任务书,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对办学效果不佳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高等教育机构,要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十三、《意见》出台之前已经来青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否可申请补助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意见》出台以前来青的高等教育机构因已经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故不再纳入本《意见》资金补助范围。但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在高端科研机构引进、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科研开发、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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