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规[2019]2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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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8500097020190001
  • 主题分类 教育
  • 成文日期 2019-08-12
  • 发布日期 2019-08-1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教育局
  •   《青岛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一、《设置标准》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青岛市教育局制定印发了《民办学校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设置规定》),并于2014年进行修订,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本次起草的《青岛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是对《设置规定》(2014版)中“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条件的补充完善。紧密结合健全完善后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形势发展的需求以及当前的工作实际起草,主要适应以下方面的需要:一是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系列配套政策,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了差异化扶持与管理。二是“放管服”改革、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等方面的新要求和新变化。
      二、《设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制定。
      (二)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标准。参考了深圳市、上海市等地的相关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三)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全市民办学历学校发展的现状以及审批工作实际。
      三、《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许可的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活动,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设置标准共17条,分别对适用范围、选址规划、办学条件标准、注册资金、党组织设立、举办者、机构名称、决策机构、监事会、校长、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等作出了条件性规定。
      四、本次修订主要特点、调整变化内容是什么?
      重点体现在降低准入门槛,提升硬、软件标准要求,并适度保持政策的延续。
      (一)增加及删减条款
      增加了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规范,做到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全覆盖。增加了对民办学校党组织、举办者、名称、决策机构、监事会等方面的设置条件。同时规定,对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申请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其办学条件应达到本规定标准。
      打破地域壁垒,取消了对青岛区域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青岛地区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规定,由青岛本市行政区域放宽到全国范围。取消了设置申请受理时间仅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的限制规定,改为全年内工作日均可受理。
      (二)办学场地的调整
      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强调若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要求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教学区的采光、空气、照明、声等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标准。
      (三)办学标准的调整
      我市本次修订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依据由青岛市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调整为山东省教育厅2017年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考虑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用地紧缺、特殊教育办学特点等因素,为有效降低举办者初期办学成本,明确民办中小学选用不低于Ⅰ基本标准层级,且按最大办学规模生均占地、建筑面积等校舍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举办者按标准Ⅱ较高标准规划建设。特殊教育选用不低于Ⅱ较高标准层级,且按最大办学规模生均占地、建筑面积等校舍设施规划建设。
      (四)注册资金的调整
      对学校的注册资金进行了适度调整,小学的注册资金从应不低于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初级中学的注册资金从应不低于300万元调整为600万元、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注册资金从应不低于5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特殊教育根据同类中小学校标准执行。
      五、普通中小学校办学层次分类及要求是什么?
      明确设立普通中小学办学层次分为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及十二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设立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他办学层次应具备与其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条件。
      六、审批、登记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应层次的特殊教育学校,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申请举办小学、初级中学及相应层次的特殊教育学校,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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