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仅限济南、青岛、烟台三市)服务指南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3-01
字体大小: 打印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拟报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5条:“‘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是境内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境内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本省具有法人资格且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3.境外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正规教育的学校或培训组织;
  4.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已设专业或相近专业中开展学历教育;
  5.高级中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或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内容与层次应与我省教育机构一致或接近;
  6.应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
  四、申请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文、英文各一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法人资格证明(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