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筹设服务指南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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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的筹设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2.设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要符合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5.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类别和层次。
  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7.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四、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纸质);
  2.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原件1份,纸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查看原件,纸质);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看原件,纸质);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查看原件,纸质)。
  6.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十、其他有关说明(常见问题)
  1.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吗?
  不可以。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是外国人吗?
  不可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语言文字是如何规定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青岛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2.设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要符合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5.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类别和层次。
  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7.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四、申请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筹设批准书(查看原件,纸质,系统能查询的,无需提供);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纸质);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查看原件,纸质);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看原件,纸质)。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无需提供第2项。
  6.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十、其他有关说明(常见问题)
  1.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吗?
  不可以。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是外国人吗?
  不可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语言文字是如何规定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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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分立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同类学校设立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机构申请分立的请示(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4.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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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合并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同类学校设立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机构申请合并的请示(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4.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变更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类别和层次。
  四、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1份(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层次变更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四、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变更层次的决议(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类别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四、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变更类别的决议(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地址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2.设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要符合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4.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关资质证明。选址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教学区的采光、空气、照明、声等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标准。
  5.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租赁或转让。
  6.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7.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
  8.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9.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学校地址变更请示(原件1件,纸质);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学校地址变更决议(原件1件,纸质);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原件2件,纸质);
  4.房屋产权证明(属自建、自购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提交无偿借用合同;属捐赠性质的提交捐赠协议,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看原件,纸质);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原件1件,纸质);
  6.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四、申请材料
  1.终止申请(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机构终止的决议(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4.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1件,纸质)。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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