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服务指南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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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除具备法律规定外,还符合下列条件: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关资质证明。选址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教学区的采光、空气、照明、声等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标准。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租赁或转让。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
  (四)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五)民办学校注册资金。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存入民办学校基本账户,作为学校的流动资金使用。特殊教育根据同类中小学校标准执行。
  (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筹设申请报告(原件2份)。
  空白样表: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1.营利性提供: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2.非营利性提供: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学校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本市范围内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件、举办者法人资格证照系统能调用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空白样表:1.属自建、自购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提交无偿借用合同;属捐赠性质的提交捐赠协议,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凭证。
  (五)举办者的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原件1份)。
  空白样表:社会组织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举办者的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六)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举办者本人或举办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举办者个人或举办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除具备法律规定外,还符合下列条件: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关资质证明。选址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教学区的采光、空气、照明、声等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标准。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租赁或转让。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
  (四)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五)设立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当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他办学层次应具备与其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条件。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六)民办学校注册资金。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存入民办学校基本账户,作为学校的流动资金使用。特殊教育根据同类中小学校标准执行。
  (七)组织机构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有合格的校长及教师。
  (八)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达到《青岛市教育装备配备标准》要求。
  (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准予筹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已批准筹设的,提供准予筹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系统能查询调用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未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原件2份)。
  空白样表:内含筹设情况或直接设立学校报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等。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1.营利性提供: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2.非营利性提供: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学校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本市范围内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件、举办者法人资格证照系统能调用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四)举办者的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原件1份)。
  空白样表:社会组织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举办者的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五)学校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章程修改程序。
  (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空白样表:1.属自建、自购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提交无偿借用合同;属捐赠性质的提交捐赠协议,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时已提供的,无需提供)。2.注册资金验资报告。3.图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七)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原件1份)。
  空白样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应当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八)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查看原件)。
  空白样表:校长、教师资格证书。
  (九)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举办者本人或举办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举办者个人或举办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勘查评议-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分立)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二)分立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民办学校分立审批登记表(原件1份)。
  空白样表:内含分立报告,说明分立理由、分立后新学校类型、学校的举办者、办学内容、内部管理制度、联合办学协议等。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分立前原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分立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原件1份)。
  空白样表:实施方案需明确分立前后学校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师生的承接关系;应急工作预案需明确师生的安置方案。
  (五)分立后的学校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章程修改程序。
  (六)学校分立后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资金、图书、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申请者结合实际,按照申请事项所需材料,如实、详细提报涵盖所有必要要素的资料。
  (七)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原件1份)。
  空白样表: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
  (八)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查看原件)。
  空白样表:校长、教师资格证书。
  (九)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勘查评议-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合并)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二)分立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民办学校合并审批登记表(原件1份)。
  空白样表:说明合并理由、合并后新学校类型、学校的举办者、办学内容、内部管理制度、联合办学协议等。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合并前原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合并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原件1份)。
  空白样表:实施方案需明确合并前后学校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师生的承接关系;应急工作预案需明确师生的安置方案。
  (五)合并后的学校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章程修改程序。
  (六)学校合并后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资金、图书、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申请者结合实际,按照申请事项所需材料,如实、详细提报涵盖所有必要要素的资料及证明文件。
  (七)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原件1份)。
  空白样表: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
  (八)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查看原件)。
  空白样表:校长、教师资格证书。
  (九)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勘查评议-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除具备法律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登记表(原件2份)。
  空白样表:内含举办者变更理由、新举办者基本情况、举办者平稳变更保障举措。原举办者与新举办者之间的协议书,应体现双方公平真实的意愿,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无遗留问题。
  (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学校举办者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三)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1.营利性提供: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2.非营利性提供: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学校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本市范围内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件、举办者法人资格证照系统能调用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四)拟任举办者的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原件1份)。
  空白样表:社会组织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举办者的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五)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空白样表: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
  (六)学校新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章程修改程序。
  (七)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二)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民办学校名称变更申请(原件1份)。
  空白样表:说明变更理由。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名称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民办学校新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章程修改程序。
  (五)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二)变更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设立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当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他办学层次应具备与其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条件。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类别)审批登记表(原件2份)。
  空白样表:应明确变更后的民办学校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民办学校层次(类别)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层次、类别设置标准的要求提交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层次(类别)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层次类别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民办学校新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章程修改程序。
  (五)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查看原件)。
  空白样表:校长、教师资格证书。
  (六)学校层次类别变更后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资金、图书、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申请者结合实际,按照申请事项所需材料,如实、详细提报涵盖所有必要要素的资料及证明文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勘查评议-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地址)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二)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关资质证明。选址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教学区的采光、空气、照明、声等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标准。
  (三)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租赁或转让。
  (四)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五)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
  (六)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地址变更请示(原件1份)。
  空白样表:内含变更的原因、变更后校舍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消防等情况;
  (二)学校新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章程修改程序。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地址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地址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房屋产权证明(查看原件);
  空白样表:属自建、自购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提交无偿借用合同;属捐赠性质的提交捐赠协议,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原件1份)。
  空白样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应当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六)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勘查评议-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普通高中、
  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终止)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320号)附件1第2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法定终止条件。
  (二)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原件:1份);
  空白样表:说明终止理由、终止办学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应急工作预案应当明确师生安置方案,债务清尝情况、剩余财产处置方案等。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三)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空白样表: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五)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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