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服务指南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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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实施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在华合法居留、在山东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山东”“齐鲁”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城市的名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同时还应满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三)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校规模相的资金投入;
  (八)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九)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出具。
  (二)筹设申请报告(原件2份)。
  空白样表: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1.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鲁工作单位的工作证件或聘用合同,在鲁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2.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学校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四)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空白样表:1.属自建、自购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提交无偿借用合同;属捐赠性质的提交捐赠协议,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凭证。
  (五)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举办者本人或举办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举办者个人或举办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实施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在华合法居留、在山东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山东”“齐鲁”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城市的名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同时还应满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三)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校规模相的资金投入;
  (八)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九)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准予筹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已批准筹设的,提供准予筹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系统能查询调用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未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出具。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登记表(原件2份)。
  空白样表:内含筹设情况或直接设立学校报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内部管理体制等。
  (三)学校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3.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6.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7.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其他必要的事项。
  (四)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1.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鲁工作单位的工作证件或聘用合同,在鲁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2.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学校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五)拟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空白样表: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校长需提供具有10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
  (六)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七)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空白样表:1.属自建、自购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提交无偿借用合同;属捐赠性质的提交捐赠协议,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时已提供的,无需提供)。2.设施设备清单。
  (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空白样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九)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原件1份)。
  空白样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应当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举办者本人或举办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举办者个人或举办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专家勘查评议-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分立)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实施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二)分立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分立审批登记表(原件1份)。
  空白样表:内含分立报告,说明分立理由、分立后新学校类型、学校的举办者、办学内容、内部管理制度、联合办学协议等。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分立前原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分立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原件1份)。
  空白样表:实施方案需明确分立前后学校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师生的承接关系;应急工作预案需明确师生的安置方案。
  (五)分立后的学校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3.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6.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7.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其他必要的事项。
  (六)学校分立后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资金、图书、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申请者结合实际,按照申请事项所需材料,如实、详细提报涵盖所有必要要素的资料。
  (七)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原件1份)。
  空白样表: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
  (八)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查看原件)。
  空白样表:有关从业经历的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
  (九)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合并)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实施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二)分立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合并审批登记表(原件1份)。
  空白样表:说明合并理由、合并后新学校类型、学校的举办者、办学内容、内部管理制度、联合办学协议等。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合并前原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合并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原件1份)。
  空白样表:实施方案需明确合并前后学校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师生的承接关系;应急工作预案需明确师生的安置方案。
  (五)合并后的学校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3.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6.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7.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其他必要的事项。
  (六)学校合并后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资金、图书、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申请者结合实际,按照申请事项所需材料,如实、详细提报涵盖所有必要要素的资料。
  (七)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原件1份)。
  空白样表: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
  (八)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查看原件)。
  空白样表:有关从业经历的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
  (九)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举办者)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鲁教外发〔2019〕1号)第二十六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中变更地址应当提前1年提出申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实施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原举办者提出申请。
  (二)举办者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在华合法居留、在山东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
  (三)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变更登记表(原件2份)。
  空白样表:内含举办者变更理由、新举办者基本情况、举办者平稳变更保障举措。原举办者与新举办者之间的协议书,应体现双方公平真实的意愿,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无遗留问题。
  (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学校举办者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三)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1.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鲁工作单位的工作证件或聘用合同,在鲁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2.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学校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空白样表: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
  (五)学校新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3.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6.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7.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其他必要的事项。
  (六)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名称)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鲁教外发〔2019〕1号)第二十六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中变更地址应当提前1年提出申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实施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山东”“齐鲁”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城市的名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同时还应满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称变更申请(原件1份)。
  空白样表:说明变更理由。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名称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学校新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3.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6.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7.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其他必要的事项。
  (五)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地址)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鲁教外发〔2019〕1号)第二十六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中变更地址应当提前1年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二)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关资质证明。选址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教学区的采光、空气、照明、声等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标准。
  (三)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租赁或转让。
  (四)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五)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共用一个校园和教育教学资源。
  (六)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地址变更请示(原件1份)。
  空白样表:内含变更的原因、变更后校舍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消防等情况;
  (二)学校新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3.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6.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7.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其他必要的事项。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地址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地址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空白样表:属自建、自购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提交无偿借用合同;属捐赠性质的提交捐赠协议,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原件1份)。
  空白样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项目,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应当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六)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十、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层次类别)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鲁教外发〔2019〕1号)第二十六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中变更地址应当提前1年提出申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实施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二)变更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设立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当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他办学层次应具备与其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条件。十二年制学校高中部应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名称核准通知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处)出具。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层次(类别)审批登记表(原件2份)。
  空白样表:应明确变更后的民办学校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民办学校层次(类别)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层次、类别设置标准的要求提交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层次(类别)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层次类别事项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四)民办学校新章程(原件2份)。
  空白样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3.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5.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6.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7.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其他必要的事项。
  (五)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查看原件)。
  空白样表:有关从业经历的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
  (六)学校变更层次类别后符合设置标准的校舍、土地、资金、图书、设备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空白样表:申请者结合实际,按照申请事项所需材料,如实、详细提报涵盖所有必要要素的资料及证明文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勘查评议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青岛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终止)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实施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法定终止条件。
  (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终止办学申请(原件:1份);
  空白样表:说明终止理由、终止办学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应急工作预案应当明确师生安置方案,债务清尝情况、剩余财产处置方案等。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的决议(原件:1份);
  空白样表: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的决议,符合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和有效决议的规则。
  (三)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空白样表:需明确学校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五)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空白样表:经办人非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信息完成注册;
  2.进入首页面,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3.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申报”;
  4.对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进行勾选→填写基本信息(选择邮寄方式获取审批结果的,需填写详细收件地址)→上传申请材料电子附件”→材料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显示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可用于查看申请业务进展。
  (二)现场或邮寄申报办理流程
  1.登录“山东政务网”(http://zwfw.sd.gov.cn/),站点切换至青岛,点击“办事服务”→“市教育局”→搜索到此事项→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
  2.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青岛市民中心综合受理Z01-Z14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民中心4楼教育局413室(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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