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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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居住证或就读学校在青岛市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四、申请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3.《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
  4.《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5.《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请上传相片同底版)(原件1份)。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驻青院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3.申请人带齐相关申请材料到各区市教育部门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市教育局审查认定,打印证书并加盖印章。
  5.对认定审批通过的申请人邮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现场申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Z01-Z14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2-66209559。
  监督电话:0532-66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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