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基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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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11-12
  • 发布日期 2021-11-12
  • 发文字号 青教办字〔2021〕67号
  •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单位,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1〕47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1.范围: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市级、区市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立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鲁人社发〔2016〕16号)附件2,2016年发布,已延长有效期)规定的条件;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应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3号)规定的条件。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1.范围:在我市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教师。

      2.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2号)规定的条件。

      (三)实验技术人员职称

      1.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定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4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和推荐程序

      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等要求,在保证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细化工作流程,组织职称申报和推荐。严格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民主评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照有关要求向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

      1.申报单位负责审核验证申报信息和材料。严控申报范围,严把条件,组织论文、著作查重,查验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准确、规范和完整。

      2.申报单位按规定公示申报人员信息、政策咨询渠道和异议受理方式(申报单位与现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要同步公示)。推荐工作期间,应将申报人全部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供教职工查验。

      (三)单位推荐

      1.申报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公开述职、民主推荐。

      2.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3.申报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四)逐级上报

      1.申报人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的“职称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提交材料。

      2.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无异议后,通过系统逐级汇总上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账号。逐级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需要完善补充材料的情况应及时退回并注明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提报。

      3.经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申报人、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按要求在《评审表》、《一览表》中签署个人承诺、填写意见、签字盖章,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有关政策

      (一)关于课时量标准问题。要将中小学教师达到规定课时量要求作为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职称,须达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中规定的周课时量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周课时量标准。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职称,周课时量不得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

      (二)关于薄弱学校或乡村学校教学工作经历问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年龄计算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晋升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应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自2022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均应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关于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和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政策问题。

      有关区市认真执行《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和《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要求,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有关区市根据《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规定,落实好“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规定。

      (四)关于高层次人才直接参评高级职称问题。根据《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文件精神,持有“山东惠才卡”和“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同志申报教师系列相应高级职称,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达到标准课时量要求,可不受学历资历、现有职称资格、继续教育、支教经历、申报条件和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等限制。

      (五)关于说课评估问题。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人员需参加申报单位组织的说课评估,说课评估情况作为申报单位推荐依据。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需进行答辩,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答辩时间初定于2022年1月上旬,相关事宜以具体通知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师德为先,突出专业导向。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首要条件,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师德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坚持同行专家评价,重点考察教育教学业绩、能力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二)严格推荐程序。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按照教代会的规范程序研究通过本单位竞聘工作方案,成立7人及以上的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不少于80%,外单位评委不得少于推荐委员会总人数的1/3。推荐委员会要依据竞聘工作方案,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经单位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上报材料。公示推荐名单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有条件的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张贴公示照片或网上公示截屏图片需存档备查。

      (三)严格纪律要求。申报人要据实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符合要求。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须在《评审表》、《一览表》中亲笔签署诚信承诺,否则不予受理。因本人提交申报材料有误、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9号)、《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四)做好监督和信访工作。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确保推荐工作的公正、公平。各单位要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同时公布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公开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

      (五)评审材料及时归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建立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档案,将本单位职称推荐、公示、申报等全部材料整理归档、立卷备查。

      五、其他事宜

      (一)职称申报材料填报事宜,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为准。青岛市教育局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通过青岛市教育局网站(http://edu.qingdao.gov.cn)“通知公告”栏发布报送材料说明和系统填报指南。

      (二)青岛市教育局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职称申报事宜参见《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1)。

      (三)评审费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地点: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2楼216室,联系电话:81703632。

      附件:1.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安排

      2.相关政策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

      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安排

      一、评审权限

      1.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职称,由青岛市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教育局。

      2.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实验师职称,由青岛市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教育局;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和各区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青岛市教育局和各区市人社局、教体局。

      3.申报初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直单位和各区市相应初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区市人社局、教体局。

      二、呈报渠道

      1.各区市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由区市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审查、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市直单位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由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局属单位及通过市教育局教师处核准职称限额的民办学校,可将推荐人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教育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3.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其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青岛市教育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时间安排表

      

      附件2

      相关政策

      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1〕47号)

      2.《关于做好2021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3.《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3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2号)

      6.《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4号)

      7.《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

      8.《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

      10.《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

      11.《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

      12.《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

      13.《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14.《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15.《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9号)

      16.《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

      17.《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


    2021年度青岛市报送中小学基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系统填报指南、报送材料说明、学校推荐工作明白纸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