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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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8500020020180033
  • 主题分类 教育
  • 成文日期 2018-02-11
  • 发布日期 2018-02-11
  • 发文字号 青教通字〔2018〕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教育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教育(体)局、编委办、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卫计委、残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编委办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卫计委 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残联

    2018年2月11日

    青岛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深入落实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教基〔2017〕6号)《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加快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全面促进我市教育现代化,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

    2014-2016年,我市按照国务院、省统一部署,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不断扩大,普及水平明显提高;财政投入大幅增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教师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康教结合三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但是,区(市)间特殊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仍需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人员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教育康复水平偏低;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康教结合支持保障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特殊需要学生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孤独症儿童教育、学前特殊教育和培智高中段教育相对滞后。

    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是巩固一期成果、破解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瓶颈问题、满足残疾人群体不断增长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区市要继续按照“履职尽责、特教特办”的要求,攻坚克难,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健全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强学前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建立健全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康教结合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能力,探索形成青岛市全纳教育模式。到 2020年,进一步提高15年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市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高水平普及,入学率达到98%。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2%。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实现残疾学生资助全覆盖。按省定编制标准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职工,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队伍。形成科学的特殊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好青岛市晨星实验学校。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推进特殊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1.完善融合教育支持保障机制。实施融合教育行动计划,把发展融合教育作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水平的主要形式和重点工作。发挥区(市)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科学确定随班就读对象并进行合理安置。加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能力建设,使全市每一所公办普通教育学校都具备接收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条件与能力。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市)和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加大对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工作基础强、运行水平高、便于发挥区域辐射功能的普通学校建设成为融合教育示范学校。结合青岛市中小学学区化改革,积极构建全纳教育“全市全纳教育资源中心-区(市)全纳教育资源中心-融合教育示范学校-学校资源教室”四级业务指导网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资源中心对中小学、幼儿园随班就读工作指导和评估。学校资源教室要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保证每个学生每天不少于1-2个课时的个别训练时间。每个区(市)每年分别至少选择1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建设示范性资源教室。每所特殊教育学校与至少一所普通(职业)教育学校结成融合教育姊妹学校,确保每名学生每月至少半天参加普通(职业)教育学校活动,促进普(职)特融合。加强随班就读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融合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普通学校融合教育的管理、教学、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估,促进融合教育的推广与质量提升。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对其学习要求可以适度调整。将融合教育工作纳入普通学校各类达标及评优指标体系。(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机制。以区(市)为单位完善送教上门制度,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专业力量,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具体组织实施,遵循家庭自愿、定期入户、量身定制、免费教育的原则,对不能坚持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15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包括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和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送教上门服务或远程教育。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由送教学校负责纳入学籍管理。有条件的区(市)送教上门的对象可以适度向学前教育延伸。(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医教康教结合机制。完善残疾儿童确诊、报告定点医疗机构,残疾儿童健康评估及入学安置,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市、区(市)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和康复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择优确定本单位参与医教康教结合的工作人员,组建一支专业人员队伍。相关医疗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指导医生和指导康复治疗师等承担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的费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市)分别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加快建立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康教、医教一体”的教育模式。加大双向服务力度,医疗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期到服务片区学校开展医学检测评估、康复训练服务与教师培训。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对医疗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等服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转型。适应根据残疾人的类别和接受能力,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需要,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由封闭向开放转型,由单一教育功能向集教学、研究、指导、培训等多元服务功能转型,成为本区域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残疾人学习教育中心、师资培训中心、家长培训中心和社区活动中心。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为本区域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承担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和有关教师的培训工作等。(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构建孤独症儿童教育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孤独症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推进青岛市晨星实验学校建设;推进区(市)特殊教育学校孤独症儿童实验班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促进全市每一所公办学校(幼儿园)接受孤独症儿童少年。建立市、区(市)两级孤独症儿童资源中心,加强孤独症学生的教育服务支持与保障,提供就学、生涯发展等评估与咨询。加强国际交流,通过购买服务、合作办学等引进先进教育康复理念与技术,为孤独症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康复服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扶持民办特殊教育发展。加大对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支持力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给予奖励,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特殊教育系统,满足特殊教育发展对资源的需求。落实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市、区(市)政府应将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用地、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各级财政在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办教育机构和康复机构标准,分别向在民办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拨付相应经费。(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加强特殊教育保障能力建设。

    7.加强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到2020年,全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加学前部(区市可附设幼儿园)。有条件的区(市)可举办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幼儿园。全面落实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进行融合教育,各区(市)所有公办幼儿园均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鼓励各区市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

    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以区(市)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一个班级每安置1名残疾学生,班额可缩减3人,同一年级残疾学生达到6人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区(市)特殊教育学校增加高中部。大力发展特殊教育职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支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市属普通高等院校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收。鼓励驻青高等院校普通师范类专业增加特殊教育课程内容。支持青岛大学等驻青高等院校设立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多种形式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学校特殊教育基础建设。启动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各区(市)新建学校办学条件应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中的Ⅱ类标准,其他学校办学条件应通过改建和扩建逐步达到Ⅱ类标准;有条件的区(市)中小学办学条件可以达到或高于Ⅲ类标准。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达到国家、省建设标准,其他学校办学条件应通过改建和扩建逐步达到国家、省建设标准。随班就读学生5人(含5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要按国家《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和省《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有条件的学校(园)都要配备资源教室。完成青岛市盲校迁建工作。充分发挥青岛市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实训和综合实践基地的作用,对特殊教育学生开展劳动实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综合实践教育。(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8年,接受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其中,患孤独症、脑瘫症的残疾学生和儿童,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2倍。特殊教育学校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今后,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中等以下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特殊教育学校执行。市、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和医教康教结合等工作深入推进。市级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区(市)和薄弱环节。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提升。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医教、康教结合等项目,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全免费政策(免杂费、住宿费、书本费和生活费,补交通费、特殊学习用品费、服装费、取暖费、被服费等),落实教育训练费。特殊教育学校交通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并确保每生每年不低于500元;生活费、服装费、取暖费、被服费和教育训练费根据实际情况确立标准。以上资助标准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高中段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校服费。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免住宿费、校服费。随园保教残疾幼儿免保教费、伙食费。市、区(市)可根据实际对中等以下教育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幼儿提供交通费、教育训练费和特殊学习用品补助费,以上费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随班就读、随园保教和高中段残疾学生按政策享受最高档政府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并逐步加大资助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互联网+特殊教育建设。统筹信息平台资源,搭建残疾儿童信息化载体,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为每个残疾儿童少年建立电子化个人档案。教育部门牵头,整合各部门信息,建立残疾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为残疾儿童实施融合教育、送教上门、医教康教结合服务。建设数字智慧校园,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搭建学校信息化管理平台、教师数字化教学与应用平台和学生数字化学习平台,建设青岛市特殊教育教学资源库,满足残疾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2018年,全部特殊教育学校建成数字智慧校园。(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特殊教育国际化。积极拓展特殊教育国际交流渠道,搭建特殊教育合作交流平台,探索建立长期、稳定、有实质性合作项目的校际合作关系。积极引进适合国情、市情和校情的国际先进特殊教育理念、项目、专业(课程)、康复教育模式,借鉴国际先进课程资源,推动课程多元融合。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与国外特殊教育学校缔结友好学校关系,推进干部师生交流互访,加强国际间的对话与沟通。组织教师参加国际特殊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教育国际化培训,提高专业水平。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高层次、有价值的国际特殊教育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拓展特殊教育国际思维,借鉴国外优秀成果,推介青岛特殊教育经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2018年,按照《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鲁编办发〔2016〕14号),完成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和随园保教幼儿园的核编工作。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按编制标准合理配备资源教师。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2020年底前,确保全部特殊教育学校配齐配足特殊教育教师。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要经过省级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支持驻青高校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力度。支持青岛大学等驻青高校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提高培养质量。落实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市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含3年)以上的,其学费由财政给予补偿的政策。加强特殊教育名师、名校长培养。加强区市级以上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水平。加大师资培训力度,落实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完善市、区(市)培训网络,市级定期组织对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和随园保教幼儿园校(园)长以及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区(市)定期组织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对普通学校、幼儿园承担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绩效工资核定中给予倾斜。普通学校专职资源教师享受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同等的特教津贴。各学校要为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发放伙食补助费、交通补贴和工作补贴等,具体办法由各学校确定。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单独评价。将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特教班中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关心特教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特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表彰奖励教师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13.加强课程教材体系建设。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新一轮课程改革,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新课程标准。指导特殊教育学校开发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研制孤独症、多重残疾等学生的课程指南。加强学前、高中及职业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德育工作,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规范家长的介入。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应用,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深度融合。重视教具、学具和康复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配备,开展书香校园活动,培养残疾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创新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与管理模式,建立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完善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独立性。加强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的指导。(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教科研机构的引领作用,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青岛市特殊教育研究会的作用,为特殊教育搭建研究交流平台。加强家校合作育人研究,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按照政府主导、特教特办、普(职)特融合、普及与提高并重、医教康教结合以及多元发展的原则,把提升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区(市)研究制定新一轮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018年3月底前报青岛市教育局备案。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统筹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特殊教育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及时补充师资。发展改革部门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完善政策,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支持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学生的资助力度。民政部门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完善残疾孤儿电子信息档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教师招聘、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残疾儿童少年早期筛查、医学鉴定、医疗与康复服务、建立全省残疾儿童医疗与康复档案等工作。残联建设残疾人信息管理平台,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检查评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区(市)要建立检查和问责机制,将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完善对中小学开展融合教育工作的评价,督促落实融合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评估结果纳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教育综合考核。

    (四)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氛围。区(市)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对发展特殊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献爱心、送温暖,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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