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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二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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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41473610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成文日期 2024-01-25
  • 发布日期 2024-01-30
  • 发文字号 青治超办〔2024〕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专班办公室
  • 关于对《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二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监管,经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梳理确定,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专班办公室将青岛市第二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向社会公布。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布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本条所称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煤炭、矿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重大装备等货物装载地。

    二、出台必要性

    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也是当前治超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参考外省立法实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三、出台目的

    通过公布我市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名单,督促各部门按照《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要求,切实加强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监管,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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