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部分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对客运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根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和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对《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交规〔2020〕2号)中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 8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11日。原《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交规〔2020〕2号)中相关事项标准与新修订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执行。
附件:《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补部分。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