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59529737500020020210005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9-16
  • 发布日期 2021-09-16
  • 发文字号 青金监字〔2021〕202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2号)精神,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

    (一)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里A、B、C、D类人才,以及其长期所在的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锐青岛”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山东(青岛)博士后创新创业成果大赛”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人才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项目,相关赛事需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第五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80%。

    第六条  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名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同一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名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再进行风险补偿。

    第七条 “人才贷”贷款利率市场化,鼓励商业银行按照较低利率执行,更好助力人才和人才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创新创业发展。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用好“青岛才赋金融平台”,开辟“人才贷”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挖潜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予以确认后,合作银行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流程并拨付贷款。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市级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需以市级银行机构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不属于市级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需于5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保监局等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我市“人才贷”风险补偿条件的,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及人才贷客户审核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银行申请说明;

    (四)银行本金、利息损失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合作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并监督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对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享受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人才或其所在企业,市委组织部可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人才相关待遇及资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统筹安排;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人才贷”,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青岛银保监局负责指导合作银行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区(市)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及人才企业,纳入“人才贷”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由各区(市)参照市级风险补偿办法,由区(市)级财政进行风险补偿,相应管理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人才贷”业务,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金监字〔2019〕86号)废止。在原办法有效期内符合规定已开展的“人才贷”业务,按原办法规定享受风险补偿。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