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休闲渔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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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12-16
  • 发布日期 2020-12-16
  •   1、《青岛市休闲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2、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定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休闲渔业船舶的明显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统一办理休闲渔业船舶有关证件,按照有关规定代办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六)清点每一航次上、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职员分别签名确认;

      (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时间、载客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3、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捕捞渔业船舶应当持有有效捕捞许可证书;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

      (五)船舶材质应采用非木质材质,钢质和铝合金渔船船龄不超过15年,玻璃钢渔船船龄不超过20年;

      (六)船长≥12米且主机功率≥44.1千瓦,设有甲板;

      (七)按照渔业船舶标准配备船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休闲渔业船舶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

      (二)超抗风等级离港;

      (三)超出划定的休闲渔业区活动;

      (四)承运超出核定人数的游客;

      (五)违反国家渔业资源保护规定,在伏季休渔期间非钓具渔船出海从事渔业休闲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作业的基本要求: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水平能见度3000米以上的昼间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单航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5级。

      正在航行、作业的休闲渔业船舶,如突遇风力超过其抗风等级、大雾天气及机械故障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休闲渔业船舶在船舶航行、作业期间不得无故关闭自动识别设备。

      休闲渔业船舶在航行中应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

      未经登记、报备的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6、休闲渔船的作业时间:

      休闲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7、休闲渔船的安全设备:

      休闲渔业船舶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的配备,除应当满足相同作业类型、同类海区作业渔业船舶的配备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位游客需有1个固定座位;

      (二)为每位游客配备1件救生衣,为儿童配备儿童救生衣;

      (三)每舷应当至少有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四)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气胀式救生筏;

      (五)游客集中处所应当增设2个灭火器;

      (六)配备自动识别设备、甚高频、卫星电话等有效的通讯设备和定位设备。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防护栏、防护网。游客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者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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