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开展海洋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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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1214202609497876
  • 成文日期 2020-11-27
  • 发布日期 2020-11-27
  •   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为推动青岛市海洋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开展海洋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背景和依据

      1.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纲要中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

      2. 2015年9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建设规划提出“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工作原则。

      3. 2017年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规划中提出“政府部门带头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二、开展海洋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法规政策依据

      1.2013年3月15日,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2.2018年5月1日,施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

      3. 2020年10月1日,施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4.2016年4月29日,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青信用〔2016〕4号)

      5. 2017年10月17日,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青信用办〔 2017〕14号)

      三、开展海洋产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承诺制度

      制定《青岛市海洋及相关产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指引》、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组织引导涉海单位针对某项项目申报或某项工作开展等业务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做出公开承诺,建立涉海单位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

      (二)建立查询制度

      鼓励、推动建立重大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请等各项工作事前信用评价查询制度。依托“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山东)”等平台,在为涉海单位提供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在获得涉海单位信用采集及授权后,开展信用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开展下一步相关工作,以此推动海洋信用体系建设。

      (三)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在开展信用承诺、信用查询等相关工作基础上, 建立并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对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加工,将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失信信息及时纳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的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为海洋产业信用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数据支撑。逐步完善海洋信用评价制度,依据涉海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对管理对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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