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名称
《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12号)。
三、享受主体
从事海洋牧场或渔港发展的企业。
四、享受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
3.项目实施周期在2年(含)以内;
4.符合资金投资方向;
5.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6.没有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五、优惠内容
1.岸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每个岸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按照新增投资额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2.岛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每个岛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按照新增投资额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
3.综合型渔港经济区。每个综合型渔港经济区按照新增投资额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4000万元。
4.融合型渔港经济区。每个融合型渔港经济区按照新增投资额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
六、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渔业处;
联系人:吴德刚;
联系电话:0532-85886970。
七、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项目征集入库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八、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申报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含投资概算);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用地、用海、资金、企业资信等相关证明文件;
5.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6.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7.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市海洋发展局将根据部门间数据共享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