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预报减灾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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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81700097020160009
  • 主题分类 海洋
  • 发布日期 2016-08-23
  • 发文字号 鲁海渔[2016]54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   为加强山东省海洋预报减灾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预报减灾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6月2日起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1日。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洋预报减灾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海洋经济发展。近年来,海洋预报减灾事业逐渐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针对提升海洋预报减灾能力的财政投入逐渐加大,建设项目逐渐增多,需要规范项目的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质量,而我省目前尚没有此类项目规范性文件,因此,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1条,主要从项目分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一)关于项目分工
      项目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要求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省厅统一领导下,成立项目管理及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关于组织实施
      省厅负责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资金,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方案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实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协调解决,并定期上报项目进度。
      (三)关于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
      省厅针对项目的实施进行专项检查,各项目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并加强自查自纠,严禁违规违纪。项目完成后,省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四)关于运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运行管理,并进行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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