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公布青岛市首批海上旅游活动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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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1216190921700038
  • 成文日期 2020-12-15
  • 发布日期 2020-12-16
  •   为规范海上旅游活动使用海域,保障海上旅游安全,根据《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规定,划定了海上旅游活动使用海域的区域,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首批海上旅游活动区域的范围如下:

      (一)崂山风景区东部近海旅游活动区域。位于崂山风景区东部海域,自仰口湾至黄山头,总面积18.08平方千米。 

      (二)崂山风景区南部近海旅游活动区域。位于崂山风景区南部海域,自崂山头至流清河湾,总面积16.40平方千米。

      (三)青岛前海近海旅游活动区域。位于青岛前海,自石老人观光园前至八大峡广场前,总面积35.77平方千米。

      (四)凤凰岛近海旅游活动区域。位于西海岸凤凰山前海域,自张屯嘴西侧至积米崖,包括竹岔岛周边海域,总面积35.07平方千米。

      (五)灵山湾近海旅游活动区域。位于西海岸灵山湾,自丁家嘴西侧至龙门顶前,总面积27.41平方千米。

      二、海上旅游活动区域为开放海域,其基本功能为旅游休闲娱乐。各类型旅游项目、旅游船舶(设施)依据自身特点在适宜的范围内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其航行、停泊、设置等应遵守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三、在海上旅游活动区域内禁止围填海,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自然岸线,严格控制岸线附近的景区建设工程。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严格控制陆源污染。

      四、在海上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核准)。使用海域从事排他性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上旅游活动区域内已确权的海域使用项目和范围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五、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海上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交通、旅游、海洋、体育、海事等涉海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综合监管,确保海上旅游安全。

      特此通告。


      附件:青岛市首批海上旅游活动区域范围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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