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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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87600097020120016
  • 主题分类 统计
  • 成文日期 2012-10-16
  • 发布日期 2012-10-16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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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问《通知》的起草背景?
      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公司在新一轮城市发展战略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市政府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议对投资公司提出了“匹配战略、主业突出、管理现代、带动力强”的要求。市政府4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明确要求政府投资公司“搭建政府性项目和自营项目分类核算、管理、运营的平台,实现政府性项目和自营项目分类管理,风险隔离”。因此,为更好地满足政府投资公司通过自营项目匹配城市发展战略和实现政府性项目与自营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我委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通知》印发的必要性?
      《通知》总体遵循了放权高效和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一是按照市十五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创新对企业的监管模式,由即时监管改为事前备案、事后监督,充分发挥企业自主经营、权责自负的积极性”的要求,通过适当下放政府投资公司自营项目的管理权限,将限额以下的自营项目及其他项目交由投资公司自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资公司自营项目的决策效率,为政府投资公司更好地匹配城市发展战略服务;二是通过进一步规范自营项目的论证过程及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做到自营项目运作风险的有效防范;三是在企业自营项目管理的工作实践中,各政府投资公司对自营项目管理模式创新提出了迫切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明确了自营项目的概念及任务,确定了自营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及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自营项目的论证过程及决策程序,提出了对自营项目单独考核及实施稽查等内容。《通知》首次对投资公司自营项目的管理权限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确定了6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和产权级次超过三级股权投资项目等才需要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由市政府国资委视情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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