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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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87600097020120013
  • 主题分类 统计
  • 成文日期 2010-01-13
  • 发布日期 2012-10-12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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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审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办法依据《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字〔2008〕10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什么是企业内部审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哪些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2.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3.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五、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从哪些方面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有哪些权限?
      1.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2.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七、内部审计主要工作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
      2.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3.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4.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6.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八、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怎么处理?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九、哪些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1.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2.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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