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1-18 来源 : 政务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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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1月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专家评审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等环节所需专家,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政策评估、规划编制、项目研判等其他业务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以下简称市场处)牵头专家库建设、管理维护、选取使用、系统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业务处负责相关领域专家推荐、使用、评价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监督市场处抽取专家。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具有专业的学术判断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评审工作。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及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除外);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产业技术领域专家可适度放宽),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四)无学术道德不端问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五条 专家入库专业条件。入库专家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政策法律、产业技术、财务审计金融等领域专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策法律领域专家。要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经验。

(二)产业技术领域专家。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人才培育引进等方面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分析研判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财务审计金融专家。包括熟悉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熟悉金融、财税、信贷、投资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政策,在金融、银行、保险、担保、创业投资等机构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场处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发布征集通知或公告,常年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

1.入库申请。专家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单位盖章的专家资格审查表(见附件),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2.资格核实。市场处定期核实专家入库相关资料,集中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3.资格公示。市场处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核实结果。

4.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批准入库。

(二)定向邀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业务处负责定向邀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三)共建共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及时更新本人信息,如专家技术职称、单位、联系电话、技术领域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主动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更新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因不及时更新且发生“第十二条”情形的,视为“第八条第五项”情形,予以出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存在违法违纪、学术造假、失德失范等情形;

(二)接受邀请无故2次缺席评审,影响项目评审进度;

(三)未经同意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评价结果2次为差的;

(五)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八)因超龄、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九条 业务处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等要求,由市场处在机关党委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确定,并由业务处提报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20次。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评审活动,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协作单位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的;

(四)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或协作关系的;

(五)被评审项目单位评审前书面提出回避事项的;

(六)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接受评审邀请的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需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三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业务处在专家评审结束7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每位专家评审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五颗星)、一般(三颗星)、差(一颗星)三个等次,作为后续专家选取、使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五章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有权获取承担任务的工作经费或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五)有权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廉政规定和评审纪律

(二)掌握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要点;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四)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五)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三)不得违背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不得干扰其他评审专家独立作出学术判断和压制不同观点专家的意见;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做出影响评审正常有序进行或者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实、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专家如存在填报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泄密,接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馈赠、宴请等违反评审纪律的不当情形,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信字〔201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专家资格审查表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专家资格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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