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2-26 来源 :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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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崂山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3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崂山区政府联合制定了《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建设,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智算谷(以下简称“园区”),以青岛国际创新园为核心,向西、北方向延伸,东边界为滨海大道,南边界为张村河绿线,西边界为枣山东路,北边界为新源路、株洲路、新利路、科苑纬四路、汉川路、围子岭南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工智能企业是指在园区内注册,依法设立并通过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从事人工智能基础设备及零部件、智能终端产品等生产制造,智能算法及数据服务软件开发及各类智能化应用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园区管理机构是指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或崂山区政府指定的机构。

第五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六条  在园区内指定的人工智能孵化空间新设立的企业,经考核通过且租赁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每个正式员工(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三年100%房租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报主体是2023年2月22日以后注册成立或迁址(迁入企业原注册地需在崂山区外)、经专家评审及园区管理机构研究同意且已入驻园区指定人工智能孵化空间的人工智能企业;

2.申报主体已签订招商协议的,应达到招商协议履约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孵化空间房租补贴申请表;

2.申报主体已签订招商协议的,提供招商协议以及招商单位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材料(含房租缴纳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等);

4.企业员工社保缴纳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联系电话:0532-88999976。

第七条  经认定新入驻园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租赁自用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的,给予最长五年的房租补贴,其中前两年100%、后三年50%,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2023年2月22日以后注册成立或迁址(迁入企业原注册地需在崂山区外)、经专家评审及园区管理机构研究同意且已入驻园区内崂山区政府指定发展载体的人工智能企业;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租赁自用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

3.申报主体已签订招商协议的,应达到招商协议履约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房租补贴申请表;

2.申报主体已签订招商协议的,提供招商协议以及招商单位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材料(含房租缴纳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等);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联系电话:0532-88999976。

第八条  经认定新入驻园区的人工智能企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每年保持稳定增长的,给予五年100%房租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2023年2月22日以后注册成立或迁址(迁入企业原注册地需在崂山区外)、经专家评审及园区管理机构研究同意且已入驻园区内崂山区政府指定发展载体的人工智能企业;

2.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每年保持稳定增长;

3.申报主体已签订招商协议的,应达到招商协议履约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房租补贴申请表;

2.申报主体已签订招商协议的,提供招商协议以及招商单位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材料(含房租缴纳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等);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联系电话:0532-88999976。

第九条  鼓励园区内人工智能产业链主、龙头企业发挥“磁吸效应”,通过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等方式进行产业链招商,并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

2.通过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等方式进行产业链招商。

(二)申报材料

参照《崂山区社会化招商中介奖励办法》。

(三)政策咨询

崂山区商务局,联系电话:0532-88998022。

第十条  对园区内企业独立法人获准建设的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园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服务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

2.获准建设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服务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

(二)申报材料

参照《崂山区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崂招促字〔2022〕10号)执行。

(三)政策咨询

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32-88998793;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532-88998252。

第十一条  园区内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于获批次年分别给予建设单位国家级500万元、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的奖励。对园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于认定次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

2.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申报材料

参照《青岛市崂山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振兴实体经济推动“四新经济”集聚区建设的奖励办法》(崂招促字〔2022〕5号)执行。

(三)政策咨询

崂山区科学技术局,联系电话:0532-88999909。

第十二条  园区内入选青岛市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的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

2.入选青岛市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项目。

(二)申报材料

依据青岛市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项目公布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咨询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联系电话:0532-88999976。

第十三条  对获得各级人工智能领域奖项的企业,按照上级到位资金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

2.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部门颁发的人工智能领域奖项。

(二)申报材料

1.人工智能领域有关奖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2.有关奖项获奖证明材料;

3.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部门资金到账证明材料及绩效;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联系电话:0532-88999976。

第十四条  鼓励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参与园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试点,开展人工智能场景“揭榜挂帅”行动,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照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

2.参与园区人工智能场景“揭榜挂帅”行动,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揭榜挂帅”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入证明材料(含具体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并提供硬件设备或软件系统用于园区“揭榜挂帅”项目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若软件系统由申报主体自行开发、设计,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软件系统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联系电话:0532-88999976。

第十五条  对园区内新培育和全职引进的人工智能领域顶尖人才、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海外留学的创新创业人才等,按照现行人才政策给予奖励。对园区内引进的人工智能产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全职高端人才(团队),经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生活补贴。对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贴。引进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示范性人工智能学院的毕业生,对园区内组织新录用职工参加岗前专业技能培训的,经认定,按每人最高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

2.新培育和全职引进政策相关产业人才。

(二)申报材料

参照《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汇智崂山”人才系列工程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崂发〔2022〕7号)执行。

(三)政策咨询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联系电话:0532-88999976。

第十六条  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通过自主培育,对自主评价对象开展评价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经认定,按照每名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

2.通过自主培育,对自主评价对象开展评价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报材料

按照《崂山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实施细则》(青崂人社〔2023〕9号)执行。

(三)政策咨询

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32-88979352。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搭建公共算力中心。鼓励园区内算力中心为青岛市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平台提供优惠人工智能算力服务,补助对象为算力中心运营机构,按其提供的算力服务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若有多家算力中心运营机构,则按照算力服务合同金额比例予以分配补助。(责任单位:崂山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园区内人工智能算力中心运营单位。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算力补贴申请表;

2.为青岛市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平台提供算力服务证明材料(需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附明细、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16;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联系电话:0532-88999976。

第三章  申报程序

本细则涉及的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政策资金,由崂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涉及的第十七条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各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2024年起,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愿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项目查重、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函请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资金拨付至崂山区财政局,由崂山区财政局会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将市、区两级资金一并拨付申报主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相关政策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进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二)园区管理职能部门: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市级相关政策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审核、推荐,按要求办理区级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配合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负责对区级相关政策按职责分工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相关工作。

(三)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负担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崂山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负担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资金拨付文件及时兑现资金。

(四)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3号)的配套文件,自2023年2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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