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工信领域配套细则》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1-22 来源 :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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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财经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财经委发〔2023〕3号)要求,为抓好政策措施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工信领域配套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工信领域配套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财经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财经委发〔2023〕3号),抓好政策措施落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获得同类评选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对新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软件优秀产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等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软件优秀产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等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第五条  保持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平台领先地位,对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新入选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六条  对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10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省政策,根据其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每个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支持项目”的企业。

2. 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和奖补标准予以奖补。

3. 两年内获得过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七条  打造一批数字经济园区样板,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园区,按照省政策每个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其中,对首次认定(首次进入认定名单)的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奖补。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从成长型晋级到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的,实行补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原则执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或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的园区运营机构。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补)。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6712。

第八条  打造一批“5G全连接工厂”“数字领航企业”,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5G工厂”“数字领航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5G工厂”或“数字领航企业”示范项目称号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九条  推进重点行业加快企业组织、工业设备及关键工序网络化改造,对新入选的省5G行业应用创新推广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获得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5G行业应用创新推广中心”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十条  深入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工作,对首次通过二级及以上贯标认证并纳入省级DCMM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该奖补,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DCMM二级及以上级别贯标认证且为山东省DCMM贯标试点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公布获证通知奖补)。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6712。

第十一条  对全省综合评价前5位的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按照省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获得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全省综合评价前5位的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十二条  对标识解析注册量、标识解析量等指标全省综合评价前5位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依据省政策,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获得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全省综合评价前5位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业。

2.两年内获得过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十三条  对新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根据建设费用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

(二)申报材料

1.“标识解析行业二级节点”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建设费用的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十四条  对申报年度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并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

2.申报年度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

3.申报智能工厂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4.申报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5.申报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企业申报年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5.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证明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政策申报指南,企业向注册地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免申即享项目除外,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材料审核

(一)区 (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本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对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区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对区(市)推荐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完整性审核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复审。

(三)社会公示。对通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奖补标准计算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选情况和资金规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提出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建议,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申报材料的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推荐上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补资金文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详见《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对本政策所有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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