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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重点产业链促进机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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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157564139567513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6-03-27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更好落实青岛市重点产业链促进机构奖励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青岛市重点产业链促进机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青工信字〔2025〕46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将原“第四条 促进机构主要指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政系统备案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等合法社会组织。”修改为“第四条 促进机构主要指在青岛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合法社会组织。”二是将原“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研究确定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促进机构。”修改为“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财政资金规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函告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促进机构。”三是将原“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次修订仅对促进机构认定条件、资金拨付流程及解释主体进行优化,不改变奖励标准,不影响已获奖励机构的资金权益。已按原细则完成奖励拨付的机构不受影响。

    三、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企业可通过电话咨询(0532-8591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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