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55081645000097020210001
  • 成文日期 2020-12-24
  • 发布日期 2020-12-24
  • 发文字号 青工信规〔2020〕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加快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构建完善的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体系,近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智能网联汽车是未来汽车产业的竞争制高点,国内正在展开一场以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验证和示范应用为焦点的城市竞争。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后,已有20多个城市发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发放测试拍照超过400张,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开道路上进行测试。
    今年7月份,我局委托山东易华路(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草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初稿。8月,参考国家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又增加了示范应用相关内容。在多次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区市政府及功能区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形成《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本细则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测试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示范应用,是指在限定的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可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共同组成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细则实施,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建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专家委员会,为联席工作小组提供决策参考。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管理机构协助联席工作小组对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规定的七项条件。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应符合规定的八项条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或车外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规定的九项条件。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快递配送、餐饮配送、自动售卖、环卫清洁、安防巡逻等用途的小型无人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规定的四项条件。
        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的程序。要求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进行测试。测试区(场)的测试道路、网联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受理、审核道路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道路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第五章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的程序。要求申请用于示范应用的车辆或配置相同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相应道路上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范围。联席小组负责组织受理、审核示范应用申请,为审核通过的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示范应用通知书。
        第六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测试、示范主体应及时发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字样,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
        第七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原则和办法。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并同时通知第三方机构、联席工作小组。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第三方机构和联席工作小组。
        第八章附则。进一步明晰了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概念涵盖范围,解释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ODD)、创新设计的自动驾驶车型或自动行驶装备、远程驾驶舱等专业概念。鼓励封闭、半封闭独立功能区(如大学校园、港口、物流园、工业园、公共绿化公园、景区等具有明显围蔽特征的场地)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结束后将视情进行修订。
         附件提供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道路测试通知书、示范应用通知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有关格式文本。
         三、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开放性和聚焦产业生态的特点。开放性体现在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面向全国所有相关领域的企业开放,任何符合《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的法人主体、人员和自动驾驶车辆等都欢迎到青岛来参加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等相关产业活动,本着最开放的心态吸纳人才,建立我们青岛市智能出行产业生态最广泛的朋友圈。聚焦产业生态体现为通过以示范应用引领场景开放,以场景开放放大市场需求,以市场需求形成产业生态,以产业生态聚拢产业资源,加快推动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