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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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4639316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2-01
  • 发布日期 2022-12-01
  • 发文字号 青工信字〔2022〕8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26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青岛市注册,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和设备、材料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高端芯片是指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芯片;特色工艺芯片是指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芯片。采用化合物半导体制造的特色工艺芯片线宽可小于0.5微米(含)。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关联企业是指在政策有效期内,交易或服务主体之间存在股权关系(含母、子公司持股),并且单方持股比例或双方互相持股累计比例超过10%以上的,均判定为关联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六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申报主体向EDA提供商或EDA提供商指定的代理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用于芯片设计,并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

    3.实际支出费用含EDA软件升级费用。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集成电路EDA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2.EDA补助资金项目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购买EDA及应用情况说明,包括购买情况、EDA介绍、用于研发的产品情况、取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购买EDA的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EDA提供商授权许可等(通过代理商购买的,还需提供EDA提供商与代理商的授权书);直接从境外购买EDA的提供相关合同、形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海关报关单及以上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七条  对企业购买非关联企业知识产权(IP)开展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研发的,按照购买IP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申报主体向非关联的原始IP提供商、晶圆代工厂或其指定的代理商购买IP(不包含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用于研发并进行流片验证;

    3.申报主体购买的IP须用于研发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并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

    4.IP购买包括授权、转让等形式,不包括委托技术服务形式(指委托方提出技术需求,由供应方研发,之后就该项技术形成知识产权,权属由双方自行约定的形式);

    5.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晶圆代工厂制造端IP授权费。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集成电路IP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2.IP补助资金项目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购买IP及应用情况说明,包括购买情况、IP介绍、应用IP研发的芯片版图缩略图(附IP位置标注)、属于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说明、芯片流片验证情况、取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购买IP的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通过代理商购买的,还需提供代理商与原始IP提供商或晶圆代工厂的采购或代理合同);直接从境外购买IP的提供相关合同、形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海关报关单及以上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6.供需双方无关联关系承诺书;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八条  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设计企业,按照不超过其MPW流片直接费用的70%,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补贴。

    说明: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是指将多个具有相同工艺的集成电路设计放在同一晶圆上流片,按面积分担流片费用,以降低开发成本和新产品开发风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申报主体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

    3.申报产品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集成电路MPW流片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2. MPW流片补助资金项目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MPW流片情况说明,包括流片情况、流片产品的主要功能及用途、技术指标及先进性、属于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说明、芯片版图缩略图、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流片项目的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或代理机构委托流片,需提供委托流片加工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晶圆厂与第三方的代理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境外晶圆代工厂签订流片合同的,须提供合同、形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海关报关单(未报关的提供芯片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及以上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设计企业,按照不超过其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说明:工程产品是指经过全掩膜(Full Mask)流片,达到设计要求后,可以提供给集成电路系统整机厂商进行芯片性能测试及示范应用的芯片产品;首轮流片是指设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就申报产品首次申报的与芯片制造企业或第三方服务平台或代理机构签订流片合同,进行的流片。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申报主体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开展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流片;

    3.申报产品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4.同一规格工程产品只补贴首轮流片费用,具体包括:掩膜板制作费、用于首轮流片的晶圆购置费(不高于25片晶圆)、制造端IP授权费、测试加工费等。不包括研发端IP授权费等。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集成电路工程流片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2.工程流片补助资金项目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工程流片情况说明,包括流片情况、流片产品的主要功能及用途、技术指标及先进性、属于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说明、芯片版图缩略图、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工程流片项目的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或代理机构委托流片,需提供委托流片加工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晶圆厂与第三方的代理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境外晶圆代工厂签订流片合同的,须提供合同、形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海关报关单(未报关的提供芯片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及以上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本市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其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

    2.申报主体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单款芯片,且年度销售额(不含向关联企业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3.申报产品属于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并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集成电路自主设计芯片奖补项目资金申请表;

    2.自主设计芯片奖补资金项目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申报芯片产品情况说明,包括芯片主要功能及用途、技术指标及先进性、属于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说明、芯片版图缩略图及产品外观照片、对应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布图设计名称”应与芯片名称一致;发明专利应与芯片的设计、制造、封装相关)、主要采购方及应用产品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芯片产品年度销售额明细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货款到帐凭证等;

    6.供需双方无关联关系承诺书;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且年度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其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备或材料生产企业;

    2.申报主体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或材料,且年度销售额(不含向关联企业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3.申报产品已应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封测产线或正在集成电路制造、封测产线进行验证测试,并已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集成电路自主关键设备和材料奖补项目资金申请表;

    2.自主关键设备和材料奖补资金项目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申报产品情况说明,包括产品主要功能及用途、技术指标及先进性、属于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说明、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已应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封测产线或正在集成电路制造、封测产线进行验证测试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产品年度销售额明细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货款到帐凭证等;

    6.供需双方无关联关系承诺书;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对第三方服务平台为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提供EDA工具和IP核、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装、芯片及设备、材料测试验证等用于研发支撑服务,且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其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服务平台;

    2.申报主体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提供EDA工具和IP核、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装、芯片及设备、材料测试验证等用于研发支撑服务;

    3.申报主体对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奖补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平台提供集成电路研发支撑服务情况说明及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等的证明材料;

    4.申报主体年度内为我市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研发支撑服务的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明细表及相关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5.服务双方无关联关系承诺书;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三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等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等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若满足多项条件,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给予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本条所指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企业除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报企业对应类型领域的年度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

    4.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等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

    5.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等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

    6.条件3-5满足其一即可。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集成电路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含企业对应类型领域的营业收入金额;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含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场所照片、软硬件支撑环境、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等证明)。

    第三章  申报程序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如下: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2023年起,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主体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项目查重、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将审核结果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推荐至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完整性审核的项目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项目进行查重。

    第十八条  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主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结果和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注册地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策申报组织、初审、推荐和绩效评价,配合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26号)的配套文件,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