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一)充分调动企业统计员工作积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这对企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充分调动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持续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持续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对提升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出了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为企业统计员发放一定数量的工作考核奖励,激发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助于夯实源头数据质量,符合当前统计工作形势。
二、起草过程
(一)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是有利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三是有利于优化全区营商环境。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一是参考先进地区及青岛市相关区市工作经验,制定我区企业统计员工作奖励标准。
二是征求管委各部门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均已采纳。
三是经2023年高新区第10次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一致通过。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明确指出: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对企业统计人员给予鼓励。
四、主要内容
(一)企业统计人员纳统奖励
当年新纳入定期统计报表任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以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计划总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给予企业统计人员一次性 2000 元纳统奖励。
(二)企业统计人员工作奖励
对高新区(北部园区)辖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个体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和季度报表的规下(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开展统计规范化建设考评。对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考评奖励的发放遵循1家企业、1个项目发放1份(人)的原则(其中,纯设备购置类投资项目按1家企业1份原则)。
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实行年度工作评价机制,采用100分制,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基础得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且无“一票否决”项的,工作评价定为合格。各专业合格企业中优秀企业占比不超过10%,发放3000元工作奖励,良好企业占比不超过20%,发放2000元工作奖励,合格企业发放1000元工作奖励。
(三)奖励发放时间及用途
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考评奖励按年度发放,由经济发展部确定奖励名单,统计人员所在企业按照《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各部门依法依规完成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奖励资金为企业统计人员工作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作奖励的管理
工作奖励以统计工作成效为基础,《办法》规定了10条工作考核的基本事项和3条“一票否决”事项,如限制企业统计员更换次数,保持统计工作稳定性;统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到位;报表质量、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底。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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