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医疗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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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加快培育以康养为特色的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集群,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国内竞争力的“中国康湾”,根据《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医疗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高新管〔202214)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中所称《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或青岛市政策,均指青岛市《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206)。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仅针对纳统企业)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下称“高新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医疗医药产业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新引进企业(项目)是指《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医疗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高新管〔202214发布实施后,且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高新区管委”)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项目)。

第四条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事项

 

第五条鼓励医疗器械研发

5-1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区转化的医疗器械,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5配套资助。据此,对取得临床备案凭证、进入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市区两级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7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的(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和设备零部件),市区两级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5-2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用,按照首次注册费的10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取得创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在上述资助补贴的基础上,单个二类产品再增加50万元奖励,单个三类产品再增加1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医疗器械注册证》、创新型医疗器械证明资料;

5.注册费发票;

6.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第六条鼓励新药研发

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区转化的新药,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对化学药创新药(原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创新药(原1类生物制品)、中药创新药和天然药物(原1类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市区两级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他新药市区两级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市区两级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1200万元、4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化学药改良型新药(原2类化学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原2-8类生物制品),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天然药物(原2-8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市区两级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16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仿制药(原3-4类化学药),市区两级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取得1-3类注册证书的新兽药,市区两级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药品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最终在我区实现产业化;

3.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鼓励新药创新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第七条鼓励发展中药及特医食品

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市区两级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市区两级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发展中药及特医食品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第八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

8-1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市区两级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

3.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医疗器械研发成果产业化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四)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相关的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8-2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区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

3.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高新区管委签署投资协议,在申报时已竣工验收(拿地类项目)并投产,以首次申请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核准的数据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拿地类项目)、投产现场照片;

8.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准证明材料;

9.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相关的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2.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3.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支持药品产业化

9-1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市区两级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

3.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药品研发成果产业化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四)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相关的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9-2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高新区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

3.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高新区管委签署投资协议,在申报时已竣工验收(拿地类项目)并投产,以首次申请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核准的数据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药品注册批件》《新兽药注册证书》;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拿地类项目)、投产现场照片;

8.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准证明材料;

9.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相关证明材料;

10.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1.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注册批件的药品生产相关的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2.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3.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推动企业开拓市场

10-1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市区两级每个品种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10-2对大型高端医疗器械设备,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市区两级按照不超过该产品投产年度首台销售价格60%的标准给予奖励,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大型高端医疗器械设备生产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10-3鼓励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产品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国家省市集中采购目录。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高新区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政策有效期内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产品作为独家品种,初次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产品作为独家品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签订的独家药品谈判药品协议;

6.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10-4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含原料药)和医疗器械,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市区两级每个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通过国际认证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第十一条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根据企业的产销规模、经济贡献、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综合贡献奖励,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有关规定

2.重大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企业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医疗医药项目,或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医疗医药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6.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7.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统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2-1对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统的医疗医药相关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企业给予全额奖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进行奖励。

鼓励高新区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机构拓展研发和生产业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仅针对CRO/CMO/CDMO等机构)、5000万元、1亿元、3亿元;

3.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企业和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行业归类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统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CRO/CMO/CDMO等机构需提供相关服务业务证明资料,如服务合同、发票等;

6.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12-2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高新区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在高新区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高新区企业,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市区两级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6%给予奖励,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第十三条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

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医疗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医疗医药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在高新区统计核算年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含)的,按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5亿元(含)到10亿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10亿元(含)到15亿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超过15亿元(含)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特别重大项目,在青岛市资助基础上,给予1:1配套资助。

(一)申报条件

1.政策有效期内在青岛高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2.申报主体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或区域总部;

3.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主体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统计核算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含);

4.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高新区管委签署投资协议,在申报时已竣工验收(拿地类项目)并投产,以首次申请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核准的数据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上年度《财富》发布的世界500强名单、上年度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名单、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相关材料;

5.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拿地类项目)、投产现场照片;

8.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准证明材料;

9.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统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10.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总部企业认定名单;

11.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医药企业生产相关的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2.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第十四条推动服务平台建设

14-1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市区两级按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的40%给予资助,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支持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四)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2.对紧缺急需、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可“一事一议”,依法依规给予最高1亿元建设运营支持。

14-2对注册在高新区的医疗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其对青岛市医疗医药产业相关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内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等研发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服务的,对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平台在本政策发布前建成运营或在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3.承托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委托方(医疗医药企业或机构)之间无持股、控股等关联或投资关系。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服务情况统计表(按照服务或委托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已实现服务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统计);

5.服务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6.服务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名称、开票单位、发票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开票时间等);

7.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统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第十五条鼓励开展相关资质认证

对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在享受《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基础上,高新区给予1:1配套资助。据此,对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机构),市区两级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对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市区两级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已获得GCP资质的企业(机构),每新增1个GCP认证专业学科,市区两级给予10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市区两级累计资助最高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已获得对应年度《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鼓励开展相关资质认证奖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第十六条支持保险护航

积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医药机构和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申办者及医疗医药企业或机构;

2.在政策有效期内购买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3.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投保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或备案凭证,近期即将开展临床试验。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投保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产品注册证书;

4.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若出现退保情况,则返还财政补贴资金。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申报品种获得注册申请受理号、获得临床试验批件、进入临床试验或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伦理委员会批件、临床试验方案摘要等相关证明文件;《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5.购买保险发票及保单;

6.企业或机构有关科技资质或专利证书等;

7.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8.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第十七条加大人才奖励与培育

17-1高管团队鼓励奖。对新引进符合医疗医药产业方向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连续3年对其高级管理人才进行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本政策所称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

3.高级管理人员应是申报主体的在职员工,且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但对于在多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任职的高管人员,该高管人员只可以其中一家企业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统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或上级控股母公司的委派书、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7.企业缴纳社保人数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励。

17-2鼓励人才培养。鼓励国内外专业化培训机构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医疗医药专业人才培训。对区内培训机构,年培养的专业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在我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培训的专业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且在高新区缴纳社保满一年。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认定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关资质文件;

5.培训机构与培训人才签订的培训协议;

6.培训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后一年内申报。

第十八条租房补贴

新引进的医疗医药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

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在租房补贴合计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企业实际调整各年度补贴比例,连续补贴最长不超过八年。租房补贴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有关规定

2.租赁的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需在高新区范围内。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由出租方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出具的载体面积证明材料;

6.企业入驻载体租赁协议、房租发票;

7.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8.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9.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第十九条购房补贴

新引进的医疗医药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补贴分五年拨付,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购置的研发、办公用房需在高新区范围内,其中,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原则上所在楼宇层数不低于8层。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企业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产权登记证明材料;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8.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第二十条鼓励举办和参加重大展会

参展奖励。对本区医疗医药企业和产业园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中国医学装备大会等国际国内大型综合或专业展会的给予参展支持,企业和产业园需于展会开始前至少15个工作日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按实际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展会奖励额最高10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期内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中国医学装备大会;

3.申报主体于展会开始前至少15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于实际参展结束后补充提报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

展会开始前至少15个工作日备案资料:

1.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2.青岛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参展备案表;

展会结束后补充资料:

3.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5.参加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中国医学装备大会的展位租赁及特装合同、费用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及现场参展照片资料;

6.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政策期内达到申报条件后一年内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申报主体向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项目初审。项目引进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单位修改补齐或做出说明,必要时可组织项目评审,形成初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项目引进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经发部门或党群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情况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十四条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经发部门、党群部门或财政部门资金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配套支持的,企业须先申请市级奖励,待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后,企业无需再提报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中对应区级配套政策条款予以奖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本政策资金的单位,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政策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企业存在需退回财政资金情形的,不得再依据本政策申请奖补资金。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跟踪和评估企业运营及项目实施情况,推进政策实施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获得政策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的纳统是指高新区内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计划总投资为500万元及以上项目。

第三十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冲突的,或者遇到国家、省、市政策法规调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同《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医疗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高新管〔2022〕14号)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高新区投资促进部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8686957,66966688。按照《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给予配套支持的,以市级要求为准

 

附件: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青岛高新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3.青岛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协议兑现版本)

5.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普惠性政策版本)

6.青岛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参展备案表

 


附件1

        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年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内资/外资)


法定代表人


产业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现代服务业相关配套服务业□其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投资总额


管委会议研究

时间及批次


适用政策或协议条文


申请资金内容及金额


企业自查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是□否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绿色门槛”制度审核通过

 

年月日

经发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青岛高新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年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内资/外资)


法定代表人


产业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现代服务业相关配套服务业其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投资总额


管委会议研究

时间及批次


适用政策或协议条文


申请资金内容及金额


企业自查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是□否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绿色门槛”制度审核通过

 

年月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青岛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年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内资/外资)


法定代表人


产业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现代服务业相关配套服务业其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投资总额


管委会议研究

时间及批次


适用政策或协议条文


申请资金内容及金额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党群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协议兑现版本)

我单位申请兑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郑重保证我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包括文字、文件、数据、合同和凭证等)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单位承诺在本区诚信守法经营,认真落实“绿色门槛”制度,在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文件要求,不存在文件中列示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范围的情况;同时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较大及以上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到人社等主管部门立户投保或者拖欠劳动保险超过3个月,偷逃或不规范缴纳税款,恶意逃废债务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承诺严格将该项资金用于本区项目发展,自愿接受对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退还享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普惠性政策版本)

我单位申请兑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郑重保证我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包括文字、文件、数据、合同和凭证等)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单位承诺在本区诚信守法经营,认真落实“绿色门槛”制度,在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文件要求,不存在文件中列示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范围的情况;同时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较大及以上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到人社等主管部门立户投保或者拖欠劳动保险超过3个月,偷逃或不规范缴纳税款,恶意逃废债务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承诺严格将该项资金用于本区项目发展,自愿接受对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自出具本承诺书之日起10年(医药企业15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退还享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6

        青岛高新区医疗医药企业参展备案表

 

申报时间(公章):年月日

一、企业(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机构)名称


注册时间


办公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生产地址


所属细分方向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属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移动电话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移动电话


二、企业参展计划

展会名称

□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

□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

□中国医学装备大会

展会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展位情况

□标准展位个,面积平方米,展位租赁费元。

□光地展位平方米;展位租赁费单价元/平方米,总价元;

特装费单价元/平方米,总价元。

企业参展内容及预期成效


企业本年度获得参展奖补情况


本次拟申请参展奖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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