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建设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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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6787191200020020200001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0-02-12
  • 发布日期 2020-02-13
  • 发文单位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高新管综〔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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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青岛高新区建设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程,规范高效地使用山东省自创区发展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根据《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4号),结合青岛高新区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2020-2023年期间青岛高新区(范围按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青科高字〔2015〕2号)确定)开展自创区发展建设。

    第三条  青岛高新区是使用发展资金的责任主体。科技创新部负责项目征集、初评、申报与资金分配、监管、服务和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金融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高新区各园区结合实际加强对推荐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实现省市区三级资源整合,配套联动。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专业化“名片”园区建设。围绕“名片产业”方向,布局建设一批机制创新、特色鲜明、行业领域带动作用突出的专业化产业园区。支持高新区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党工委(管委会)+”等模式,实行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增强全产业链的创新能力,以专业化园区建设为引领,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规模,带动“名片产业”发展。

    (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以蓝色经济引领转型升级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定位,结合区域实际,布局建设一批面向园区主导产业需求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通过区域协同共建,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开放共享,切实提升园区源头创新整体实力,实现陆海科技资源统筹与产业协同发展。

    (三)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整合全球特别是日韩、东北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与智力资源,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高新区内布局建设一批集技术成果交易、离岸孵化、高层次人才交流、联合攻关、企业投资和产学研合作于一体的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打造外向型区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新高地,提升开放创新发展水平。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作为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入围项目,应全部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可用于项目中的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运营、开展科技服务、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对外购买研发活动相关的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青岛高新区统筹项目的征集、初评、管理等工作。

    (一)项目征集

    制定项目征集工作方案,经管委同意后,在高新区官网上发布项目征集通知。项目征集采取自荐和管委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各类推荐材料需加盖管委部门、各园区管理机构印章。同一企事业单位仅限申报一个发展资金项目。

    (二)项目初评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评;对经初评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

    (三)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

    编制拟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经管委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配合省科技厅完成申报项目的考察论证,经省科技厅确定项目、公示期满后,高新区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发展资金分配金额,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科技厅。

    (四)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市场、技术、人员、资金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问题发生1个月内向高新区提出意见,高新区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五)监管服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青岛高新区根据省科技厅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结果,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项目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并配合省科技厅组织对实施期满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高新区各园区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建设运行提供便利。各园区、项目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青岛高新区管委科技创新部、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调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