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2020年青岛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3-09 来源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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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项目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信息产业部(信部无函〔2004〕27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无〔2004〕15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2 公安部门 证照费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3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4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 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6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青发〔2018〕54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价费〔2015〕30号,青价费〔2016〕59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
2.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
8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9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鲁交财〔2017〕83号,交公路发〔2019〕99号 交通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详见鲁交财〔2017〕83号)
10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 县级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11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见文件
12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3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详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14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鲁财综〔2012〕8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发〔2007〕24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1〕45号,鲁财综〔2015〕63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青价费[2015]37号 人防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每平方米22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市内六区每平方米800元,四市每平方米600元。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一 15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高新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1 港口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鲁财综〔2011〕122号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三)对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2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港口建设费。对30英尺(含30英尺)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港口建设费。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2017〕83号 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其他资金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鲁政发〔2018〕21号,青政办发〔2014〕20号,青政发〔2019〕2号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除外(不含拆迁安置房)。
 
4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地税四字﹝1997﹞6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税务部门代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6〕2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财综〔2010〕162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税务部门代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鲁财税〔2019〕19号 税务部门代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鲁政发﹝2016〕10号,省政府令第270号(第311号修改),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2018〕31号 税务部门征收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8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综〔2015〕67号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高新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清单
项目序号 类别和部门 考试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33项)
1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每人每个科目(模块)61元
2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3元/人.科
主观题:67元/人.科 
3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1元/人.科
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1元/人.科
5 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1元/人.科
6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1元/人.科
主观题:69元/人.科 
7 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财税〔2019〕5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1元/人.科
主观题:69元/人.科 
8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8元/人.科
9 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财税〔2019〕5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1元/人.科
主观题:65元/人.科
10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70元/人.科
主观题:82元/人.科
11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建注〔2018〕9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鲁建综函〔2018〕32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70元/人.科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 80元/人.科
12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建注〔2018〕9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鲁建综函〔2018〕33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4元/人.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给水排水)客观题65元/人.科  主观题69元/人.科 (暖通空调)客观题68元/人.科  主观题72元/人.科(动力)客观题70元/人.科  主观题75元/人.科
13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建注〔2018〕9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鲁建综函〔2018〕34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83元/人.科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 80元/人.科
14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建注〔2018〕9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鲁建综函〔2018〕32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64元/人.科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发输变电)客观题68元/人、科 主观题72元/人.科;(供配电)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69元/人.科。
1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18号公告》《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18号公告,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考试费 65元/人.科
其他科目考试费 61元/人.科 
16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财税〔2019〕58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1元/人.科
主观题:65元/人.科 
17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3元/人.科
主观题:67元/人.科
18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客观题) 70元/人.科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主观题) 75元/人.科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 68元/人.科 
19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建计〔2016〕8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综合科目考试费61元/人.科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务科目考试费70元/人.科 人社部门负责组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20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建注〔2018〕9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鲁建综函〔2018〕32号,财税〔2018〕10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70元/人.科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客观题70元/人.科  主观题 75元/人.科 
21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建注〔2018〕9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鲁建综函〔2018〕32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基础考试费 73元/人.科
专业考试费客观题 75元/人.科 主观题 80元/人.科
22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三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217号,工信教〔2016〕111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8元/人.科
23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卫人才发〔2016〕66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70元/人.科
24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2018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金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96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统考办字〔2018〕1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65元/人.科
中级63元/人.科,高级50元/人.科      
25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审计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217号,审考办字〔2018〕1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人社字〔2018〕23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初级、中级 62元/人.科
高级 70元/人.科
26 2.教育部门 教师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鲁价费函〔2014〕84号,鲁财综〔2013〕107号,鲁价费函〔2017〕63号 各市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费笔试为每人每科60元,面试收费标准为每人240元;
高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每人每科次40元,面试每人次220元。
27 3.司法部门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税〔2018〕65号,鲁价费函〔2018〕63号 司法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客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81元,主观题考试费每人80元。(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28 4.财政部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会计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价费字〔1992〕33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鲁财综〔2013〕36号、鲁财会〔2016〕32号、发改价格(2013)2511号,鲁价费发〔2017〕99号,鲁价费函〔2018〕30号, 财政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初中级每人次56元。
高级每人次100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
29 5.农业农村部门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52号 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渔业船员 具体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14收取
30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
(鲁价费函〔2015〕1号)
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51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30元)
31 6.公安、农业农村部门 驾驶许可考试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函〔2015〕51号,鲁财行〔2013〕52号,鲁价费函〔2015〕44号 公安、农业部门 考试申请人、驾驶证持有人等相关人员 详见鲁价费函〔2015〕51号,鲁价费函〔2015〕44号
32 7.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鲁价费函〔2014〕65号 61元/人.科
33 医师资格考试(会同中医局) 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税〔2016〕105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2011〕94号,鲁价费函〔2017〕2号     (一)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临床类、公卫类为269元/人,中医类为267元/人;口腔类为299元/人(以上均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19元/人)。
      (二)医学综合笔试费标准:每人每单元64元。其中执业医师256元/人(共4个单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56元);执业助理医师128元/人(共2个单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28元)。
二、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2项)
1 1.公安部门 保安员资格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鲁财综〔2011〕150号,鲁价费发〔2014〕89号,鲁价费函〔2017〕73号 公安部门 参加考试的人员 80元/人次的标准。其中,理论考试费40元/人次;体能测试费40元/人次。(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不分成
2 2.人社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鲁财综〔2009〕52号,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价费发〔2005〕174号,鲁价费发〔2009〕194号,鲁价费函〔2016〕85号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报名参加鉴定人员 详见鲁价费函〔2016〕85号、鲁财综〔2009〕52号
三、教育考试考务费(14项)
1 教育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鲁价费函〔2018〕62号 各级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报名考务费45元/科次,实践课程考核费80元/科次,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本科)文科类230元/人次、理科260元/人次,毕业生审定费50元/人(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转考手续费20元/人次,由转出单位一次性收取。(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2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3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 缴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鲁财综〔2014〕18号,鲁价费函〔2017〕38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PETS1B-PETS2级笔试(含听力)60元/人.级、口试40元/人.级;PETS3-4级(含听力)90元/人.级,口试50元/人.级。(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4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 缴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发改价格〔2003〕2161,鲁财综〔2014〕18号,鲁价费发〔2010〕2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每人每模块90元 2018年停考了
5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0〕4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校组织的小语种等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考技能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62号),《关于明确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体能测试面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鲁价费函〔2010〕46号,鲁价费函〔2016〕95号、鲁价费函〔2016〕46号、鲁财综〔2014〕18号,鲁价费函〔2017〕62号,鲁发改成本〔2019〕660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普通高考:1.省考试院统一组织。报名费40元/生;考试费:语数外每生每科30元,综合科(专业知识)每生每科40元;美术、音乐与舞蹈专业测试,初试每生110元,复试每生40元;体育专业测试初试120元,复试40元。2.学校组织。春季高考技能考试每生90元(含报名费);山东政法学院监狱学专业、山东警察学院招生体能测试费、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体能测试面试费每生90元(含报名费),复试每生40元;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上站检查每人次500元,复检每人次300元;小语种招生、保送生、自主选拔招生、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报名费每生30元,笔试每科40元,面试每生50元;艺术、体育(特长生)测试初试每生120元,复试每生40元。成人高考:报名费每生40元,考试费:综合科每生每科40元,其他科每生每科30元。
6 研究生招生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教财〔1992〕42号,鲁财综〔2014〕18号,鲁价费函〔2009〕87号、鲁价费发〔201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初试:硕士艺术建筑类220元/生,其他专业180元/生,博士220元/生;复试:硕士艺术建筑类80元/项,其他专业60元/项,博士90元/项,
省委党校招收的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为每生100元(共3项)。
7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全国大学四、六级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鲁价费发〔2010〕22号、鲁财综〔2014〕18号、鲁发改成本〔2019〕11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考务费为32元/生(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费用)。
8 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自2016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鲁财综〔2014〕18号,鲁价费函〔2016〕80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每科次30元的收费标准,考试科目共4科。
9 计算机等级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161号,鲁政办发〔2013〕110号、鲁财综〔2014〕18号、鲁发改成本〔2019〕570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报名费:30元/人.模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一、二、三级每级人72元,四级每人112元;中学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费:25元/人。
10 普通话水平测试 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鲁价费发〔2004〕28号,鲁财综〔2012〕47号,鲁发改成本〔2019〕217号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在校生每人次25元,其他人员每人次50元
11 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12 保送生测试 缴入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13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缴入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14 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外来〔1998〕7号,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的自费生,应按接受学校规定的自费生收费标准交纳各项有关费用;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应按上述标准交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用。
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项目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中央立项(28项)
1 外交部门 认证费(含加急)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办理证书认证的出国公民 (一)民事文书领事认证费50元/份,商业文书领事认证费10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份。
(二)代办外交部、驻华使馆认证的民事和商业文书代办费6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30元/份。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2 外交部门 签证费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1) 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20元。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每份10元。
3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费发〔2015〕81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青价费〔2013〕35号,青价费[2014]49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见青价费〔2013〕35号附件。
4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6〕53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青价费[2000]232号,青价费〔2017〕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1.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一律按照青价费[2000]232号文件执行。
2.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照青价费〔2017〕34号附件1执行。达不到学生公寓规定的相应条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标准收取住宿费,即每生每学期100元。
5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青价费[2000]232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见青价费[2000]232号。
6 教育部门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校创新发展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省《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4〕6号,鲁价费函〔2014〕53号,鲁价费函〔2014〕51号,鲁价费函〔2014〕58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发〔2015〕46号,鲁价费函〔2016〕47号、鲁价费函〔2016〕60号、鲁价费函〔2016〕59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6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6〕87号,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鲁政办字〔2018〕98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高职:4800-7000元/生.学年  本专科:4500-8800元/生.学年,详见文件。                                      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详见文件。                       
校企合作办学:8000-12000元/生.学年                           研究生学费:8000-16000元/生.学年,详见文件。
7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信息产业部(信部无函〔2004〕27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无〔2004〕15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8 公安部门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详见价费字〔1992〕240号附件。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的通知》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鲁财综〔2004〕108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1500元/人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100元/证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50元/证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5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8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①居民户口簿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②户口迁移证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鲁财综〔2018〕20号、鲁财综〔2018〕61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9 公安部门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10 公安部门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详见公通字〔1996〕89号
11 民政部门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6〕58号,青价费[2015]44号,青政发[2012]18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详见青价费[2015]44号。
12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3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4 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5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青发〔2018〕54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1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价费〔2015〕30号,青价费〔2016〕59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
2.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
1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18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鲁交财〔2017〕83号,交公路发〔2019〕99号 交通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详见鲁交财〔2017〕83号)
19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 县级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20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见文件
十一 21 卫生健康部门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格二发〔2017〕11号、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
22 卫生健康部门 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费函〔2016〕9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席令第4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其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财综〔2008〕75号,鲁价费函〔2016〕42号,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3500元/病例。
23 卫生健康部门 社会抚养费 缴入地方国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十二 24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25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详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十五 26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鲁财综〔2012〕8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发〔2007〕24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1〕45号,鲁财综〔2015〕63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青价费[2015]37号 人防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每平方米22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市内六区每平方米800元,四市每平方米600元。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七 27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十九 28 相关部门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明细项目见《青岛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见《青岛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省级立项(7项)
1 教 育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缴入财政专户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通用技术科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2〕140号、鲁价费函〔2012〕108号,鲁财综〔2014〕18号,鲁发改成本〔2018〕1430号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
2 教 育 中小学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 鲁教监字〔2008〕5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青价费[2000]232号,青价费〔2017〕34号 教育部门 见青价费[2000]232号,青价费〔2017〕34号。
3 公 安 养犬管理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济南市申请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威海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济宁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07〕27号,鲁财综〔2012〕146号、鲁财综〔2019〕25号,青价费〔2016〕58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1.采取一次性征收的办法,具体标准为400元/只。
2.对军(警)用犬只、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用)犬饲养单位和个人,免征养犬管理服务费。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07〕111号, 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4号 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00元;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6 交通运输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 鲁政办字〔2015〕224号 交通部门 根据实际维修成本收取
7 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学费 缴入财政专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确定青岛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价费发〔2014〕5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鲁价费函〔2017〕35号,青价费〔2017〕15号 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学员 书法、国画、保健、声乐、外语、舞蹈、摄影、戏曲、形象设计、钢笔画、素描以及生活类专业每人每学期学费不超过150元;器乐(自带乐器类)及表演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计算机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40元;器乐(电子琴、古筝、古琴、手风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60元;钢琴等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及培养层次,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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