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省有关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部署要求,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切实缓解居民购房压力,进一步提振住房消费信心。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支持商品房现房销售
缴存人购买我市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时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该项政策可与我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叠加后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二)延长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
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岁,女性不超过63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政策。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不予贷款。
三、贷款申请办理渠道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支持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渠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可前往相应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提交贷款申请,也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完成申贷资料登记、基础数据校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邮寄信息填写、影像资料上传等步骤,实现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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