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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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4534412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2-11-30
  • 发布日期 2022-11-30
  • 发文字号 青住金规〔2022〕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政策修订背景

    现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为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原《提取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充分发挥了政策支撑效力,强化了住房支持作用。随着我市职工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职工的提取需求也日趋多样,原《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新的业务实际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更好地响应我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满足职工日趋多样的住房消费需要,更加有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共调整20条政策规定,其中,对9条规定进行内容修改,对4条规定进行删减合并,新增7条提取规定。

    (一)增加三种提取情形,调整一种提取情形

    我市于2020年和2022年以通知形式增设三种提取情形,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和购买新建商品房交付首付款提取。于2021年以通知形式将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有关事项更新调整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并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提取。此次修订将上述内容整合纳入《提取管理办法》一个文件当中,整合后我市的提取情形扩展至14种,提取情形更加丰富、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更强。

    (二)优化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一是简化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材料。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简化提取办理要件,此次修订进一步简化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材料,取消原需提供的“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是放宽租赁提取时间限制。取消“两次租赁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规定,在总提取额度不变的前提下,支持职工按月申请提取,提高租赁提取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切实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三是取消柜面提取次数限制。随着网上业务的普及和线下服务的优化,公积金营业大厅柜台压力逐渐缓解,职工发生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等提取情形的,取消一个年度内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的限制,职工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办理提取。

    (三)推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字化发展

    增加电子证照应用等内容,积极构建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机制,支持职工使用已申领的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对已实现大数据共享校验的提取申请材料,职工无需提供原件办理,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优化政策措施和创新服务模式。

    (四)完善治理违规提取的相关规定

    一是调整全款异地购房提取相关规定,对全款异地购房的,统一需要在购房六个月后办理提取,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二是将原《提取管理办法》中需严格审核的提取情形和提取审核中止的情形整合为一条,当出现存疑的提取情形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及时中止提取审核,防范违规提取风险。三是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将惩戒措施的起始时间由“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调整为“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其违规提取之日起”,提高惩戒措施的时效性。

    三、政策实施时间

    新修订的《提取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自施行之日起,原《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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