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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废止和工作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其第五十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裁量基准》中以该条规定为设定处罚依据的内容应予删除。修改后的《裁量基准》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两个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裁量基准,每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分别按照单位违法情形的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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