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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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7047322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2-09-30
  • 发布日期 2022-09-30
  • 发文字号 青住金规〔2022〕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因制定依据变动修改部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对以《实施办法》规定内容为依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中关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规定。

    (二)明确“三项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胜任工作能力和执法资格等条件。

    (三)细化证据信息材料。规定职工投诉单位违法行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关系及收入证明等书面证据材料,并填写投诉申请书。细化投诉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投诉职工和被投诉单位的基本信息,具体投诉请求、投诉事实和理由,投诉职工签名并注明投诉日期。

    (四)规范证据提供形式。明确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投诉申请书和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书面证据材料应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对举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涉嫌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线索及证据材料。

    增加调查取证的方式:对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调取有关情况和资料,所需证据材料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五)增加了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规定。明确职工投诉单位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应当由职工本人提出。委托他人投诉应当采用现场委托或公证委托的方式,明确委托他人代为投诉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六)鼓励源头解决纠纷,加大公开监督力度。规定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可以在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规定对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倡引导在行政执法立案前通过政策宣传、督促单位及时改正等方式积极化解单位与职工的纠纷矛盾,完善源头解决纠纷机制。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还对《程序规定》中有关数字、立法用语等表述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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