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中心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7〕6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自2017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2日。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要求,在通过中心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中心对《裁量基准》施行后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续期的《裁量基准》将自2020年12月3日起继续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日。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三个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裁量基准,每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分别按照单位违法情形的程度(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为进一步细化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权的裁量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