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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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2740697400097020200004
  • 成文日期 2020-07-14
  • 发布日期 2020-07-14
  • 发文字号 青住金规[2020]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政策制定情况

       为贯彻落实好住建部有关公积金风险防控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

       文件实施期间,各项规定执行情况正常,在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续期后继续执行。

       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认定标准

      《通知》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贷款

      1.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

      2.贷款当前逾期;

      3.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4.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

     (二)贷记卡

      5.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

      6.贷记卡当前逾期;

      7.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

     (三)准贷记卡

      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四)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征信报告中,贷款、贷记卡逾期款项归还后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对上述第2、第6项贷款或贷记卡当前逾期的,若逾期金额低于1000元的,提供银行还款凭证,可予受理;若逾期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需追加提供个人版个人信用报告,方可受理。

       四、征信报告中,贷款、贷记卡状态异常的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对上述第4项情形,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受理时需个人信用报告更新,贷款状态恢复为正常。

       对上述第7项情形,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的,受理时需个人信用报告更新,贷记卡状态恢复为正常或注销卡。

       五、征信报告中,贷记卡年费、非消费情况欠费情况的处理

       对贷记卡年费、非消费情况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记载年费、非消费情况的银行交易记录,经核查属实可予受理。

       六、征信报告中,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信息不准确情况的处理

       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信用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经核查属实可予受理。

       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2.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申贷的失信情形

      《通知》同时规定,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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