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4274069740009702020000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0-04-08
  • 发布日期 2020-04-08
  • 发文字号 青住金规〔2020〕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一、政策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自2014年3月份施行以来,各项业务运转正常,公积金贷款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个贷办法》经2017年续期,2020年执行期满,根据《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制定出台。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市个人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需相应调整完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调研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行《个贷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重新制定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认房认贷”的政策规定,规范调整了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相关政策,优化完善了贷款程序、申贷资料等流程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

        (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个贷办法》修订后,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三)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四)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五)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