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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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274069740002002020001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0-04-08
  • 发布日期 2020-04-08
  • 发文字号 青住金规〔2020〕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0-0430003
  •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一)提取对象。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三)申请材料和流程。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项目实施范围、改造内容和出资方案等审核项目。

    二、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一)提取对象。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三)申请材料和流程。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