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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注销未收回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九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公告一次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信息: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五)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以下机动车注销未收回机动车牌证,现依法公告作废。
附:机动车未收回机动车牌证作废明细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8日
机动车注销未收回牌证公告作废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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