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明白纸——市外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5-24 来源 : 青岛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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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市外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1、办理条件:
  (一)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2、所需材料:
  (一)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所在地城镇无业凭证;
  5.在本市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承包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承包权原始档案复印件和其他凭证材料。
  (二)投靠农村亲属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4.亲属关系凭证;
  5.集体土地使用证;
  6.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7.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8.投靠人在户口所在地无业凭证或者退休证;
  9、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10、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投靠随迁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11、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投靠再婚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12.被投靠人不是户主、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三)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4.亲属关系凭证;
  5.投靠人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集体土地使用证;
  7.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无业凭证或者退休证;
  8.投靠人配偶现役军官证(士官证)、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注销户口证明;
  9.丧偶投靠配偶父母的提供未再婚声明;
  10、被投靠人不是户主、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3、备注:
  1、 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无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
  3、凭证及证件,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办理流程及时限:
     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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