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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解读:车辆抵押登记办理
解读机关:青岛市公安局
解读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抵押登记
请点击附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抵押登记.pdf
办理条件是什么?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2)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5)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明确车辆符合条件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抵押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a.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b.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公安部备案的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各地备案的商业银行处于有效期内的,经办人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办理;非备案的,经办人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办理)。
c.机动车抵押合同原件。
d.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解除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a.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b.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公安部备案的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各地备案的商业银行处于有效期内的,经办人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办理;非备案的,经办人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办理)。
c.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如遗失,需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补领)。
d.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需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温馨提醒:以上业务均可代办
代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 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授权委托书(如所有人为单位,提供书面委托书,须加盖公章)
☑ 电子委托(如所有人为个人,通过“交管12123” 手机APP 主页“更多——便民服务——业务委托申请——机动车业务——委托事项”申请电子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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