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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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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41720789783202999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日期 2025-01-28
  • 现将《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加迅猛,城市交通需求持续增长,道路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399.4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465万人。由于车流密度大,轻微刮蹭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畅通也造成很大影响。根据公安部组织的全国道路交通专家调研分析,交通事故型拥堵是当前全国大中城市主要拥堵类型。尤其是大量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不能及时撤离现场是造成当前我市交通拥堵的一项重要原因。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2009年1月,青岛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共同制定了《青岛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对当事人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进行自行协商的程序做了规定。2017年6月,青岛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对《青岛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2019年12月,青岛市公安局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对《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制定了《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对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保障道路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阻塞问题,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道路交通事故线上处理和理赔线上服务成为事故快处的新模式,快速撤场、快速理赔、远程认定、远程定损,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也成为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趋势。同时,“降保费、增保额”车辆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普通家用轿车购买100万以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例已达到85%以上,为取消单车损失5000元的限制提供了保障。为了紧跟时代发展要求,更好地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强化大数据赋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升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效能,有效缓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问题、减少交通延误。市公安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法制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组织专人成立规范性文件起草专班,开展事故快处调研,加强互联网应用、取消快处车损限额、简化保险理赔手续,起草了《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机制,规范快速处理的条件、程序、范围、责任和争议事项处置等工作。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调研。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法制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开展认真细致地调研,进一步改进、完善现有的轻微交通事故快处机制,不断简化保险理赔手续。二是组建文件起草专班。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法制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组织专人组成文件起草小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调研实际,起草了《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草案。三是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程序将文件草案刊载青岛公安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各界未反馈任何意见。四是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派员全程参与文件草案的起草,对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对文件草案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五是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市公安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市局交警支队对《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起草情况进行汇报,会议研究确定:按程序提请市司法局对《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行备案,做好向社会发布、政策解读工作,强化舆论宣传,进一步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积极推动当事人自撤现场,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减少交通延误。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八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四条规定了处理程序;第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职责;第六条报警处理条件;第七条规定了引导办理情况;第八条规定了拍摄照片要求;第九条规定了逃逸处理要求;第十条规定了未按规定撤离进行处罚的依据;第十一条规定了事故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了法律赔偿流程;第十四条规定了评估的法律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车辆维修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十七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机关;第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具体内容为:

    (一)关于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每日7时至19时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二)关于快速处理的流程。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通过保险公司在线平台和服务网点办理,或者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自行协商、在线办理,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需要确定责任的,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上传事故信息在线快速处理。

    (三)关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他方当事人无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承担事故责任。

    (五)关于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逆向行驶的;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未按照导向车道行驶;未按照规定倒车的;溜车的;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关于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快速处理过程中逃跑,或者快速处理后不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车辆损失评估出现争议,或者极少数部门指定车辆维修单位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一是,在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因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可申请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先行赔付,并配合保险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当事人对保险部门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交通事故车辆的维修,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主选择维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指定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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