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公安局印发《青岛市公安机关市内户口迁移登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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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12-06
  • 发布日期 2022-12-06
  • 发文字号 青公通字〔2022〕59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
  •   政策文件: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机关市内户口迁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根据省、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青岛市公安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于服务青岛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宽放开落户限制。为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主动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口登记管理,青岛市公安局进行充分走访调查和分析研究,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拟定了《青岛市公安机关市内户口迁移登记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系列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户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出台目的

      规范全市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窗口建设,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推进便捷民生服务,使户籍制度改革更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主要举措

      此次出台规定按照迁移范围从三个方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居民办理相关户口迁移事宜进行细化明确,即:城镇迁移登记、乡村迁移登记、社区(村)集体户登记。

      (一)城镇迁移登记。逐一明确居住落户、投靠落户、集体户间迁移落户等情形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所需材料及流程。并专门围绕公民因房屋买卖或者房屋征收安置等因素,原户籍地址已经无法办理投靠落户的情形如何办理相关业务进行详细说明。

      (二)乡村迁移登记。逐一明确投靠落户、回原籍落户等情形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所需材料及流程,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乡村间迁移和城镇往乡村迁移明确办理区别。

      (三)社区(村)集体户登记。发挥“兜底”功能,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明确办理社区(村)集体户登记须符合情形、所需材料及流程、登记有效期等内容,同时明确已经不符合本规定所列社区(村)集体户登记情形或者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并将其户口迁往合法固定住所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联系电话:0532-6657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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