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积极推动当事人自撤现场,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减少交通延误,2017年6月青岛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问:制定《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问:何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答: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单车损失在5000元(含)以内,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问: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报案号,或者通过青岛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微信服务平台,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相关图像资料发至微信平台,获得报案号,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四)根据保险公司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引,持报案号在48小时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地点附近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处理。
问:哪些情形不适用《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答:(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三)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发生三车以上(不含三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八)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的;
(九)依法不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如交通事故现场妨碍交通,驾驶人报警后应当在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问: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对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在现场取证后,应当责令其撤离现场,引导当事人按照本办法实施快速处理或者依法处理。
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问:当事人在服务点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办理?
答:在服务点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保险事故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事宜。保险公司查验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凭证,并将报案号、身份证等信息录入快速理赔中心管理系统;
(二)当场对事故车辆进行事故查勘、损失评估,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供的理赔材料;
(三)协助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场打印《青岛市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理赔中心盖章确认;
(四)在当事人理赔材料齐全,各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理赔。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有争议的,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到服务点警务室,由交通警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问:何种情形下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答: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同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违反超车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驶入禁行线的;
(十一)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问: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到服务点警务室报案处理?
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到服务点警务室报案处理:
(一)当事人在办理保险理赔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
(二)因车辆需要拆检等原因,在服务点不能进行财产损失评估的;
(三)因当事人拍摄的交通事故照片模糊不清,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人员难以判断交通事故事实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在本市投保商业险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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