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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客运市场良性发展规范外地大客车转籍入青管理的提案”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优化转籍流程,严把大客车准入关口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转让业务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二十九条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条 属于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以及旅游客运的,受理岗核查机动车所有人相关道路运输许可。
5、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发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取消外地转入环保检验的通知》,“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直接在青岛市车管部门办理迁入手续”。截至目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未下发外地车辆转入青岛环保排放标准新要求,车管部门依然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下发的文件,对符合上述情况的车辆办理转入业务。
(二)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安局车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查验车辆,对于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转让登记业务,无法整改的车辆不予办理转让登记业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日即可办结。
目前,我市已依托交管12123手机APP等渠道,全面开通机动车交通违法查询、告知、处理指引等线上服务功能,外地转入我市的大型客车均可通过上述平台完成违法信息查询、状态查询、年检提醒等业务,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可查”,为转籍客运企业及驾驶人提供了基础线上服务支撑。
二、关于第三条“大客车优化限行适配政策”建议的办理情况。
我局交管部门立足沿海一线交通特点,结合旅游旺季客流规律、道路承载能力,不断优化限行政策。一是优化限行范围,明确核心限行路段与可通行通道,兼顾旅游运输需求与道路通行效率。二是优化限行时间。结合青岛旅游季节性特点,限行时间聚焦旅游旺季,避免全年管控增加运输成本。三是优化配套保障。深入挖掘现有停车资源,推动六街口、青岛路、龙山路等一批停车场投入使用。同时完善交通指引,制作“图片+文字”形式的大客车行驶指南,增设交通指导标志,引导驾驶人提前规划出行路线。
青岛市公安局
2026年3月17日
联系人:车辆管理所张颖杰
联系电话:1766759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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