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继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在重大公共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等,可允许在非禁止燃放区域内限定时间燃放”建议的办理情况
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要求,除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域禁放,崂山、城阳、黄岛区由各自人民政府确定建成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重污染天气外,非禁放区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第二条“烟花爆竹应指定商店售卖,对售卖的品类、数量、时间作出要求,例如限制售卖大型升空烟花,双响炮、窜天猴等危险性较大的种类”建议的办理情况
按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并具备有关条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销售,销售的品种也必须是法规规定的允许个人燃放类产品。
三、关于第三条“政府、公共机构应带头执行规定,不在重大公共节日、庆典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建议的办理情况
我们将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使各政府、机构能够带头遵守青岛市禁放规定,不在重大公共节日、庆典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青岛市公安局
2024 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