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030387号提案的办理答复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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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秋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违规买卖短期交强险问题的提案”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增设上级审批程序,对于违规销售短期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监控销售数量。公安交管部门对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建议的办理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交强险合规承保工作。今年年初,向辖区各财险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合规工作的通知》,着重强调严控短期交强险适用情形和核保规则,明确要求“‘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原则上仅适用于新车,对于车龄大于1年的机动车投保短期交强险业务,一律转为人工审核或复核,确保投保车辆符合交强险条例所列情形”。目前辖区各财险公司在业务系统中已增设短期交强险业务转人工核保的规则,下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将持续督导全辖财险公司完善短期交强险核保规则,在转人工核保的基础上增设上级审批程序,层层压实核保端主体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二手车市场完成交易后,到车管部门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转让登记,由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查验合格的由窗口业务受理人员核查相关材料,上传业务办理系统,经审核通过的,窗口受理人员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给予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其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该款规定只针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审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但未规定需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对于购买短期内交强险办理转让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均未有限制性条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购买短期交强险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暂无相关法律文件支持。

  短期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有效的险种之一,属于合法的保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短期交强险在销售环节进行相应限制,确保短期保险的应用范围正常。

  二、关于第二条在车辆年审时应当对短期交强险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增设短期交强险审车窗口。交警日常在道路上查处车辆及事故时,检查是否购买交强险,检查是否按年度购买交强险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公安交管部门审查机动车交强险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第5.1.2条、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年审时,其所有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实现电子保单、保险信息联网核查的除外),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二)公安交管部门在审验机动车时,对于机动车使用人提交的交强险凭证具体审验流程及内容

  公安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对车辆检验监督有明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审验中,审核安检机构上传的交强险纸质材料时,审核内容包括保险凭证上的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确认与公安部门的车辆基础信息是否一致;审核保险起止日期是否涵盖审验当天日期,即在审验当天该交强保是否在有效期限内。为深入落实公安部放管服便民举措,目前,全国范围内大部分交强险已实现电子化,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将机动车交强险信息传递给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机动车年审业务时,由公安部统一的检验监管系统直接调取平台交强险信息,进行自动核查判定,不需要人工对交强险信息进行判定。对部分不存在交强险电子信息的,系统核查不予通过,由人工审验交强险纸质资料。大部分车辆的保险信息已实现电子化,车辆年审时由公安监管系统自动核查,无需公安交管部门人工审核。

  (三)法律法规对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目前,机动车年审工作已全部委托社会化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办理,交通管理部门远程审核机动车检测机构上传的车辆检测信息,系统对包括由保监会传递过来的交强险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比对合格的,安检机构将直接打印检验合格标志。因此,交通管理部门无需再另行设置短期交强险审验窗口。一直以来,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违法查缉、交通事故处理等环节严格按照部局及省厅要求,严格查验机动车是否购买交强险和交强险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关于第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对违规销售短期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行业制裁。交警对于违规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及所有人应当依法处罚。市场监管局对于发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违规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罚建议的办理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将针对性强化对短期交强险业务的监管力度,一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密切监测二手车短期交强险业务相关的信访、举报、投诉和网络舆情,一旦发现违规苗头,第一时间采取监管措施,要求相关公司立即停止开办此类业务并全面自查、严肃整改。二是将短期交强险承保合规管理纳入2024年车险专项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中,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一旦查实违规销售二手车短期交强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

  4月1日,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乔伟荣主持召开整治违规买卖短期机动车交强险专题会议。会上,研究调度《关于整治违规买卖短期交强险问题的提案》,就车辆交强险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具体审验流程等内容进行梳理,进一步严格审验办理业务流程,强化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的审验监管,切实把短期交强险承保合规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公安交管部门2023年查缉处罚涉及未购买交强险上路车辆1651起,下步,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在路面执勤执法、查处交通违法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严格核查上路行驶机动车的交强险信息,对未购买交强险或交强险逾期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立足职能,积极配合商务等其它部门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督促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 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二手车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全力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4月8日下午,公安交管部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市北检察院就关于整治违规买卖短期交强险问题的提案举行座谈交流。会上对各部门执行的标准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深度

  探讨,三方共同研究确定了买卖短期交强险的相关事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将与交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短期保险和过保数据共享,交警部门将相关车辆纳入车辆机动车稽查布控系统,切实加强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的打击治理。国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督局通过每年的7•8宣传日,加强对机动车违规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危害进行警示宣传,交警部门在机动车临近检验和逾期检验告知方面增加对交强险超期车辆依法进行处罚的内容。

                         青岛市公安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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