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02047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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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1402047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李秋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提案”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为严厉打击吸毒驾驶人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我市公安机关建立了吸毒驾驶人严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重点人员管控能力。

  一、严格吸毒人员驾驶证管理。一是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二是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明确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范围,即除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外,还包括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超期未报到、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脱失逃跑人员。
     二、完善吸毒人员信息共享及定期核查机制。强化交警部门和禁毒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目前全省已实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吸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时挂接,吸毒人员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自动进行核查比对。但对于已经持有驾驶证后存在吸毒成瘾未戒除等情形,而未办理驾驶证业务的,省公安厅每月下发人员名单强化业务监管。交警部门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2]419号)要求,建立信息核查互通机制。交警部门根据名单及时通知吸毒人员,当事人无异议的,及时注销驾驶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开具《吸毒人员核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到核查单位接受核查;对无法联系或通知不到的,通报禁毒部门核查。禁毒部门接到核查信息后,对吸毒人员相关信息逐一核查,重点核实吸毒人员身份信息、照片、查获处置信息和各类管控信息是否准确;对正在执行各类戒毒措施的人员,核实其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核实准确无误后反馈交警部门。
     三、规范办理吸毒人员驾驶证注销业务。对应当注销驾驶证的,交警部门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吸毒人员,三十日内到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注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向社会公告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属于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的,通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

  四、强化吸毒人员驾驶证日常监管。交警部门依托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中吸毒人员信息写入、信息告知、查询统计以及营运驾驶人吸毒信息通报等模块功能,在办理驾驶证申领、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时,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要求,严格吸毒人员信息审核把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工作落实。

  五、严格落实“酒毒同检”。交警部门在空中酒醉驾查处工作中,与禁毒、治安等警种联勤联动,实行“酒毒同检”。对存在吸毒嫌疑的,及时移交禁毒部门处理。同时,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毒驾”的社会危害,发动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打击“毒驾”,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

  青岛市公安局

  2023年2月17日

  承办人及电话:交警支队车管所王建明,6657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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