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02046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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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1402046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王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旧小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办理,现将您提出的第二条建议答复如下:

  经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起草修订的《青岛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住宅小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做出来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既有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第四十条规定:住宅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住宅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住宅小区内公示。 

  青岛市公安局

  2023年2月15日

  承办人及电话:交警支队设施处臧明海   665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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