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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以下2名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如下:
梁鑫满,男,身份证号码:441823********3933,驾驶证号码:EE0911925,存在“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拟处罚决定: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罚款贰仟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贺志良,男,身份证号码:430322********4151,驾驶证号码:EG6067930,存在“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拟处罚决定: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罚款贰仟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驾驶人可以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提出申辩、听证(联系人:王警官,联系电话:0532-66582329)。逾期未提出申辩、听证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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