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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对“青岛市市南区邹某嘉被冒充领导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6年7月14日,邹某嘉报警称:2026年7月份接到诈骗电话被诈骗,我局对邹某嘉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涉案账户6222031106008299085(户名:李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奎支行)被我局依法限额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陆圆捌角肆分(1339626.84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账户李某6222031106008299085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邹某嘉被骗款项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陆圆捌角肆分(1339626.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警官、云警官
联系电话:0532-66575049、17667580760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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